租约内不走当然是正当权利。你的房子又不是终身出租的。
你想卖房子,就不要签那么长的固定租期。
不然人家纯粹看你高高在上的态度不爽,所以不走,也是正当的。
【 在 byronichero 的大作中提到: 】
: “违约金又不能取消当事人提请法庭仲裁的权力。”就算这样,你都不愿意接受三个月的违约金写在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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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违约金多少的事儿”,你有多天真?难道有哪个租客,是因为跟那个房子有了特殊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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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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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OC FROM 223.104.40.*
FROM 223.1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