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不能绝对如此理解。
如果当时双方合同条款里约定了租户需要配合,那就意味着租户已同意在最后一个月的使用权是附条件的,租户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不能单纯强调自己的绝对使用权。
当然有人非常不认可这种合同条款,那就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合同阶段就无法达成一致,这其实也都是正常的,就看个人取舍了。
但回到本贴的前提,既然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我也不认为租户有义务配合,最好等合同到期解除后再让中介带看。
【 在 bbbzzz 的大作中提到: 】
: 和租户谈,给减房租啊,比如说如果配合看房,7折,按合同来说,租户有房子的使用权,毕竟看房打扰了人家生活,啥也不想付出。租金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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