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想回复你了。但看你写了这么多,情绪越来越激动,
我只想说这个帖子并没有涉及到什么尖锐矛盾,我也不知道涉及你的什么往事,但我绝对只是就事论事,完全没有针对你的意思。
但无论如何,没有绝对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绝对的公平,任何事无需过度解读,也请不要太过纠结。
【 在 gulunmu 的大作中提到: 】
: 1、《民法典》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2、《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也就是适用于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物品。哪怕没有赋予优先购买续租权之前,包括房屋和其他租赁物品都要妥善保管。
: 3、《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做出了重大的实质性修订,更加强调保障租房人的居住权益,同时也兼顾出租人的权益。作为房屋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租房人除了享有《民法典》赋予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外,还享有对所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这一修订强调了承租人权利,那遵循公平原则相应的增加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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