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茹的名字在这个版置底很长时间,看来以前她是常来的,并且因为一些相关作为而被强烈谴责。现在她会不会来我不知道,但找不到她,所以借这个版要告诉她些事情。
一,事情大致经过
两年前张茹在燕东圆租了一套房子,房东是北大学工部的老师。L租了她一个小间,称已经住了半年,还有半年到期,因工作地点变动要搬走。我交了半年房租给L,然后与L订了转租协议。但回校后总觉得她们有若干奇怪之处,虽然说不出问题在那里,而想到此后相处可能颇为麻烦,于是不去住了,答应交一个月房租违约金,要求退还我其他房租。后来我才知道其实L只在那里住了一周,而且此前那个小间已经至少经过两个人转租。
当时是六月底,我既然没有去住,又答应出违约金,张茹听说当即答应马上退我其他的钱。但几天后因为L搬走时没有交回钥匙且不再与她联系,于是她说我如果从L那里拿到钥匙,并要求L另外交给她的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就退钱,这是七月底。张茹不知道L的工作单位,但记得单位名字中一个字,还有似乎这个公司是和电脑有关的。于是我就问这方面的朋友,有哪些在中关村的公司的名字中有这个字。于是一个一个公司打电话去问有没有叫L的。找了好几天才终于找到L。L答应付一个月房租违约金,条件是不要告诉张茹他的工作单位。等我从L那里拿到了钥匙和违约金,张茹突然又说还要L住了一周的300元房费。L再次答应给房费。于是张茹同意在八月十一日退钱。然后张茹又推脱说钥匙被复制了怎么办,到八月十九日,我买了锁,并和L一起去装上,张茹突然变卦,退钱变成打借条,并注明9/1退。后来交涉的周折差不多是类似的,我不知道她住那里,而她愿意一直拖着。总之她只汇了1000给我,还有2000元没有还。张茹说自己很困难,拿不出来。
不久前我要求张茹最迟今年六月份全部给我,并且要求她更换手机一定要通知我,否则我会去法院告她,因为那是我唯一能够找到她的方法。但我六月初发现她已经停机。而七月初我查帐户后发现,她没有汇钱给我。
二,法律关系
L转租房给我,她是书面同意的;并且打欠条之前她一直答应由她退钱给我的,所以当时我们三人其实都默认是我与张茹之间有直接的租赁关系。既然这是共识,那么依此办理未尝不可。另一种对我更简单的程序似乎应当是我找L要求解除协议,然后由L与张茹解除她们之间的协议。
但是2003年八月十九日那天,张茹打了欠条给我,并且她当着我和L的面撕毁了她与L之间,及我与L之间的书面协议,所以从那天起就只存在我与张茹之间的借贷关系了。
三,告诉张茹几件事
我这里首先要说,不管我现在经济状况如何,也不管她现在是否还得起,她都应该还钱给我。因为支配和拥有财产应当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在这个前提下才谈得上互助,捐赠,奉献等高尚行为。在和张茹交涉过程中,我总是说自己很困难,经济上很紧张,所以要她还我。这虽然是事实,但向她传达了非常错误的信息,使她认为不全是她应该还钱,而似乎是她应该帮我。于是她也就相应地总是以自己没有钱要我谅解。这的确是我做的不好的地方,但张茹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应该明白她应当负的责任。
张茹更换手机却不通知我,我完全可以像告诉张茹的那样向法院起诉,而且我也相信法院和政府会支持我的要求。但是我决定不起诉,原因在于常常人们并不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一定是公正的。如果张茹败诉,我想她可能反倒觉得这不是她应当做的事,而是被迫去做。而被迫去做的事往往会被当作不应当的,因为人们总愿意相信自己是好人。
我还希望张茹知道,虽然很可能我再也不会找到她,但她所应当负的责任不会改变,因为道德的法庭就在于每个人的良知之中,无法逃避。如果因为经济状况一时无法履行她的义务,其实也是可以谅解的,但如果是出于其他原因,则良知的不安会成为一种自然发生的惩罚。
最后希望有一天张茹能够渐渐有能力偿还债务,这对我至少目前还是很重要的。如果那一天到来的太晚,以至因为社会流动性太大而找不到我,那么建议她捐献给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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