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抢发论文,抢专利,见小利而忘大义
既然发到这个版面了,不讨论道德,讨论点专利问题吧。
请问版面的业内人士,吉利德的专利写了很清楚的“冠状病毒”权利要求,难道覆盖不了病毒所的“新型冠状病毒”吗?
平时我们自己写专利,都是这么写的啊。从机理上来看,对冠状病毒的抑制也的确是这样,吉利德的权利要求没啥毛病啊?
那如果不存在北卡这个先行论文的话,病毒所的这个申请,确权概率大吗?
【 在 zhjs 的大作中提到: 】
: 武汉病毒研究所提出瑞德西韦新用途的专利申请日是2020年1月21日。但在2020年1月10日,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的一篇文章——Gillings research on broad-spectrum antiviral could aid public health response to coronavirus outbreaks明确指出,瑞德西韦可能用于治疗新冠病毒:
: “Previous publications show that remdesivir works against SARS and SARS-like viruses found in bats, as well as all other coronaviruses we have tested this against,” said Sheahan. “Thus it is likely to work against coronaviruses that are emerging now in Wuhan, as well as those that may emerge in the future. We have extensive experience studying these kinds of viruses and are positioned for rapid response to outbreaks like the one in China.”
: 而在这一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家组成员王广发接受媒体采访,宣称疫情“可防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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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法条好熟练啊。
是这个吗?
可是我看了还是觉得病毒所这个诉求好像不行啊- -。。。。
6.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1)新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2)已知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 在 tianbing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十节6.2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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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病毒所神通广大,能找到这个compound去做实验。
样品那有那么好搞的,结合时间点,细思恐深,太可怕。
当然,也不排除病毒所吹牛的可能。
【 在 zhjs 的大作中提到: 】
: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拿不到授权限制不了任何人。
: 从发表的论文来看,药品是买的,就是做了体外实验。
: 从现有技术来说,已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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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ChemExpress,有吉利德授权?可以买?
【 在 zhjs 的大作中提到: 】
: 病毒所发表的论文给出的“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Materials and Methods ”文件中,Remdesivir (Cat no.HY-104077) and nafamostat (Cat no. HY-B0190) were purchased from MedChemExpress.
: 这个当时是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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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out FROM 101.8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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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个地方我不是很懂,所以单纯请教(如果不计北卡的先行论文)。
在你们法律上这个新有事物是怎么区分的,如果是发明创造制造出来的新事物当然算未来的东西。
但是病毒是自然界存在的,只不过你发现的晚,难道也算新有事物?
而且如果从作用机制上来,这个药品针对的作用机理就是这类复制形式啊,以后再有类似的一坨病毒如果是一类肯定还是这个机理啊。
我就是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所以不知道在你们法律的范畴里是怎么算的。
【 在 pangde 的大作中提到: 】
: 专利只能保护专利申请日已经存在的东西,不能保护未来的东西,新型病毒是19年底才有的,吉利德的专利是好几年前申请的,怎么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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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指点,您说的整体我是理解的。
我的意思可能没表达明白。在吉利德的早期申请专利中已经覆盖了冠状病毒序列(包括自然界存在的现在这个新冠病毒,但是当时还未发现),就是说这个方法已经被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覆盖了啊,所以病毒所的后续专利申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是不知道我这个表述的理解在中国的专利实务中对吗?
如果从立法的根源来说,如果单纯只讨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发明,明眼人一看也是吉利德的成果啊(当然,不讨论强制授权这些更大意义的或者说不讨论别的事情)
【 在 swiminri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他们申请的是针对这个病毒的治疗方法,不是病毒本身。
: 有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可以申请专利
: 从立法原则来说,知识产权保护你的智力成果。发现这个,如果付出了努力,也应该获得保护。但是应该保护的是你的发现方法或者使用方法,而不是发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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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半天,这版面也有shen核啊
【 在 tianbing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前并不能证明新病毒是过去的自然存在物。
: Gilead的早期专利的冠状病毒序列,也不同于这次的nCov。
: 即使Gilead的早期专利的用途覆盖了这次的nCov,在治疗nCov中的用途也未必不能授权(见上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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