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创造性意见如何答辩?复审委网站案例评析
有道理
不过,我觉得美国这么答复也是没问题的。
感觉就通用机械这块,美国授权难度比国内小很多。
【 在 sc1209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到版上同学问“常规手段,怎么破”,“被评创造性不高,怎么破”等被指缺乏创造性的问题。
: 推荐:复审委的案例解析,不知有多少同学看过。其中自有真经。奥秘都在里面,多加研习,模仿答辩思路。
: 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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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43.26.*
哭了
你说的都对。
最近几个案子复审驳回,感觉憋屈的很。
申请人也没去国外,不能拿着国外的授权版本要求授权。
【 在 Ulofi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得对
: 现在实审到复审都不管这些
: 等着无效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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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43.26.*
没关系,可以不授权
后面让申请人自己去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我觉得这是目前扭曲审查制度情况下,对申请人唯一的救济途径。
【 在 yingfengge 的大作中提到: 】
: 拿国外的授权说事只有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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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43.26.*
到这儿一般是没办法了。
结构不同,解决问题,技术效果不同,且世界上都没有几家做这个,但审查员就是用容易想到打发你。
另外,我觉得有的审查员完全不看意见陈述,凭第一印象出意见。我曾经遇到过四次通知,意见没改几个字的。不管怎么答,我就车轱辘话应付。
感觉18年是个分水岭。以前审查员很好沟通,出意见也很客观,有证据在,行就行,不行就不行,没啥好说的。之后嘛。。。
【 在 twinstark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起诉后法官一般都是复制复审决定书吧。
: 现在审授率降低,那些“公开就是启示”的情况出现越来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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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43.26.*
哎,国内这么评也就算了
现在不少PCT都这么出报告。这些人也不想想,会增加中国企业去国外的成本的。
瞎评的结果就是国内去国外至少增加一次答复,欧美基本万元起。
【 在 Ulofi 的大作中提到: 】
: 意见陈述环节赶紧取消吧
: 真没什么意义了
: 陈述啥呀对比文件都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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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ixfox FROM 117.143.26.*
FROM 117.143.26.*
说实话,我真不反对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等等这种理由。只要是客观事实。比如说,常规技术手段,有没有证据支持,容易想到是不是确实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得到。
有的通知就是没有任何证据,或者全篇都是容易想到,而不管技术特征细节。
比如,有的审查员在通知中,声称对比文件公开独权所有特征,剩下的附属权项,不管多少,全部容易想到,或者常规技术手段。
答复一次后,同样场景再来一次。好,第一次先不说。第二次总不该任何证据不提供,同一种说辞吧?
这种情况不少见吧?
说个难听点的,在其他局,哪个审查员敢这么干?
这可是法律文件,太离谱会被告的。
【 在 sc1209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承认各地中心审查员水平良莠不齐。但复审委的水平,并没有大家说的那么低。如果代理人真的答复到位说理充分了,复审委是能虚心认可的。化学生物领域我不懂,仅以我审核时上手改过的机械电学答复为例(含交互类创造性本身很弱的专利),七成以上能让审查员换最接近文件、复审撤驳、复审第二次通知后撤驳。
: 相比而言,我看到代理人答复存在的问题更多。这是双方的事,如果答复不提高,寄希望审查员一双慧眼能看到万字文稿中的闪光点,真的是不现实的。审查员的定位就是质疑,可过可不过时倾向于不过,代理人有职责讲清楚。而相当多案子,代理人尚且搞不清楚发明构思,尤其那些他人撰写的案子,我问他们发明点在哪,仅会援引原文,我问他们,原文晦涩的文字实际说的啥意思,又答不上来。
: 我觉得造成创造性分歧的原因在于,无论是审查员还是代理人,没有科研经历,对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了解不深,故无法准确判断一项技术相比于现有技术究竟是否是容易想到的。在这背景下,作为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的桥梁,企业IPR和代理人向审查员讲清楚的职责就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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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43.26.*
没这么近。
你说的这些,是18年之前。
【 在 sc1209 的大作中提到: 】
: 理解,我也遇到不少。他评的不对,咱就可以火力全开地批判审查员的错误,是不,批的审查员自己都不好意思再用这篇对比文件。所以模仿复审委、一二审发布的那些扳回一城的案例的话语体系是有必要的,答复意见只要批评审查员哪里比对错了。某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发挥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发挥的作用完全不同,讲出为甚么不同,这两篇文献的本质差异是什么,为甚不能结合。有时候需要引申至产业现状。的确,这可能需要对技术脉络了解得非常深入,才敢争。而且争得不会让审查员认为“这些说明书没有记载而不采纳”。是个度的问题。
: 我记得大约12-19年这几年这个思路感觉还挺好答复的,也许这2年又收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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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43.26.*
我记得美国也是这样,难以判断的,就授权,问题放在诉讼阶段。前松后紧,确权时松,难以判断的,就授权。诉讼时紧,难以判断侵不侵权时,认定不侵权。
【 在 Ulofi 的大作中提到: 】
: 虽然不管哪个领域本质都一样
: 问题出在执行阶段
: 化学生物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性差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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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17.236.*
本来是个法律问题,却用行政手段,早晚会出问题。
【 在 zdx1314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18年左右吧,局里对案子评级,标了低等级的案子审查员不惜一切代价驳回,然后就看到各种无厘头的审查意见了。
: 发自「今日水木 on 小霸王学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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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17.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