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请一般都涉及申请人或关联申请人同主题短时间批量申请,明显不符合一般发明创造的时间规律。判定非正常要走流程,不是由一个审查员决定,且绝不可能是单一一件申请。更多的案件是报了非正常最后也没定成非正常的。既然能给您非正常申请这个大帽子,还是建议您看看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那么有没有误伤呢,只能说不排除这个可能性。总体还是漏得多误伤得少。如果真的误伤了,复议走起来。您有产品,有研发时间线,又不是抄的、编的,很容易翻盘。而且国知局向来卷得很,根本不会帮审查员的。
【 在 duguhu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一般是什么情况,让代理机构提的,目前也没个具体说法。大家伙帮忙出出主意,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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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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