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市监总局推制度的时候有路径依赖啊,强化执行力的时候就没空顾及合理性了
极端来说,他们的逻辑可能是:一个实用新型只有足够重要到申请人可以顶住各种压力进行申诉乃至行政诉讼,才是一个合格的实用新型。事实上,这完全违背了实用新型制度初衷。
但是,由于灌水专利积弊已久,我其实内心还是觉得矫枉过正可能是必要的,但是看到具体的冤枉好人的案例依然生气
【 在 secret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键是我很难理解为啥市场监督局会去死磕一个实用新型?
: 如果说产品先公开了导致实用新型没新颖性,那你发驳回决定就是了,为啥要申请人自己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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