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非正常申请-果汁局-地方市监局-要求当事人撤回,好像就是这
这样的申请脱离了专利的本质,是浪费了国家资源的问题,不是审查员能不能检索到的问题。
【 在 phoenics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一个某985大学老师,一年内申请了九十多件申请,均是从美国专利直接翻译过来的。”
: 这样怎么可能“很容易授权”?
: 从美国专利直接翻译过来,审查员检索不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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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201.110.*
那你要问那么多非正常申请的人了,到底是图什么。我还专门去那个大学官网查了查那位老师,计算机系的,教授,人模狗样的,堂而皇之的抄袭,真想把各种证据抄送给他们校长和学术委员会,还是忍住了,不想惹事。
【 在 phoenic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举的第三个例子,那人那样做是什么目的。各种评审是以专利授权为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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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201.110.*
应该?
没证据别瞎说好不好,张口就来?是不是正常申请起码还要看专利本身是不是合理,技术方案是不是合理的,这是有一个起码的判断。大家都是理工科,起码的科学态度应该有吧,不能张口就来,这是起码的前提,怎么可能优质的专利成非正常。请先搞清楚哪些是非正常再来里里外外吧。
【 在 kanbao1234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在美国诉讼的话,比较优质的专利,如果放到中国的话,应该无一例外都是非正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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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38.*
第一,你贴出一个申请号让大家见识一下。
第二,告诉你一个全是基本常识的知识吧,进入诉讼与这个专利有多大价值没有半毛钱关系。在美国照样有大量垃圾专利进入各种诉讼,一样很奇葩。
我以为你有啥证据吓唬人呢。
一个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起码是一件从专业角度从科学站位确定这个申请并非是为了技术进步,这是起码的判断,必须是足够奇葩,除了浪费国家资源,白白损耗行政资源并且完全没有价值。等你哪天遇到了一件别说精品就是一件正常的专利为误杀了并列出来让大家见识一下再说吧,别在这里张口就来,你知道内情吗?你知道来由吗,你知道整个情况和大局势吗,你知道运作过程吗,你知道判断标准吗,你见过有人被冤枉了吗。
就是那个985高校老师大批量翻译美国专利纯属浪费国家的大量专利都没有被轻易认定为非正常,你知道有多严格吗。这个老师的行为足足浪费一个审查员一年的工作量,也就是一个人白白工作了一年并且毫无价值,你觉得合适吗。
【 在 kanbao1234 的大作中提到: 】
: 美国专利诉讼的案件,很多网上都可以查到。
: 你随便查查真正进入诉讼,证据开示、侵权比对的案件。你看看他们用的专利和诉讼过程,看看是不是与非正常申请一样。
: 当然,我说的可能有些绝对了。毕竟在美国进行诉讼,也有一些不靠谱的、不专业的律师,对于这部分案件,的确有可能有些不符合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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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2.*
说你张口就来,你还蜜汁自信?
就你脑子好使,谁想不到提高官费或者调整减免程序呢?
你确定你的眼界足够高全局考虑足够大?你确定你这么简单得建议别人想不到?你确定你想到的这些能解决问题?你还确定你不知道标准就是没标准?你确定采用行政手段比你想到的所谓市场等手段在现今阶段更差?你确定你考虑的因素足够多?
还有所谓用法条?亏你是从业者,专利法第一条就忘了?这还不够?怎么修改,你倒是说说,人大按你建议改一下?实际上专利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这就足够了,根本不需要修改,多一个字都是瞎扯。
就服你这种拍脑袋说话的人。
作为代理人不知道标准?自己干了啥不清楚?贴出来一块复习一下?还有,建议你联系下被处罚的代理机构,他们有没有被冤枉?自己干了啥没点逼数?
国知局今年3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其中明确了非正常申请的9种类型: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 在 caesarll 的大作中提到: 】
: 能用市场用经济手段用法条解决的问题
: 就不要用没有公开标准的行政手段强行干预
: 把官费提高到符合人均GDP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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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tsmtoumima FROM 111.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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