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请教一个是否侵权的问题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原告的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为:对于输入,分成情况A(记为CA)和非A(记为非CA)两种。对CA,采用MA方法,对非CA,采用MB方法(先不讨论MB是否包括MA)。
: 被告的产品,只能处理CA,并且使用MA方法。无法处理非CA的情况。
: 原告认为侵权。
: ...................
侵权,落入其保护范围之内;
如果被告对非CA,还采用MC方法,是部分侵权。是ca部分处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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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182.*
构成侵权,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https://www.docin.com/p-1687513797.html
文中的第4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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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xiaobing88 FROM 106.120.182.*
FROM 106.120.182.*
【 在 cxwin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种思想我印象里应该早就被纠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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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里有谈及,整体等同是在技术效果相同的情况下,才是逐个对比;变劣的技术方案,本身技术效果就不相同,就不应采用整体等同,逐个对比了,就是逐个对比是有条件的。否则就是事实上的比对不公平。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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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182.*
3、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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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182.*
关于改劣发明问题,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侵权案例。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改劣发明有所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第51条规定:在被控侵权物中,仅缺少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解决专利技术问题无关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专利性的附加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明显劣于专利技术,但又明显优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不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物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这个是19年的帖子,不知道这个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在是否还有效。如果有效,是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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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感谢大家的意见,又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感觉评判标准也在变啊,将近20年前授权的专利,那时候还有多余指定、变劣发明等说法。等到维权的时候,都改没了。
: 其实觉得和法条中的简单情况还有些不同,对于分条件的权利要求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果有知道的法条或案例,还恳请能够指导一下,谢谢。
: 比如这样的权利要求:“条件CA时,特征FA;非CA时,特征FB”。
: ...................
能抗住无效的,就是好专利了,反面也说明了,对全面覆盖上,被告也没有太多把握。如果被告是国外大厂,起码在侵权诉讼中,多强调一下。这个官司就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国家立场的。老美的337啥的,不是就是这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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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182.*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感谢大家的意见,又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感觉评判标准也在变啊,将近20年前授权的专利,那时候还有多余指定、变劣发明等说法。等到维权的时候,都改没了。
: 其实觉得和法条中的简单情况还有些不同,对于分条件的权利要求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果有知道的法条或案例,还恳请能够指导一下,谢谢。
: 比如这样的权利要求:“条件CA时,特征FA;非CA时,特征FB”。
: ...................
有时也不一定走侵权的路子,如果是对方是捆绑销售啥的额,也可以走反不正当竞争,微软当年绑定浏览器的事?关键是个人资金有限。
或者直接把专利卖给被告的竞争对手,起码抗住无效几次了,值个价的,竞争对手买了,也是能起到反制作用的额,再跟被告谈专利转让给竞对的事,看看谈和解,那个价高,处理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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