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我与知识产权的这些年
--更新在31楼
案子刚开过庭,上一次还是一年多前的事情,回忆一下这些年的经历吧。
大约是二十年前,那时候周围的环境经常在鼓励大家撰写专利,也听到了很多IT业界的案例,依靠知识产权起步的一些知名公司,像是Microsoft,Netscape,Apple那些。自己研究集成电路设计,感觉现有的EDA工具实在是不好用,就提交了专利,以及开发了相应工具。周边的朋友也觉得挺好用,但毕竟从事这个的人也不是特别多。拿到授权大概用了3年。在一次机会中,与业内顶尖的美国A公司的一位研发总监(当时他在国内访问)面对面的交谈了该项技术和工具,后面也没了下文。多年后,发现该公司的产品中增加了一个子产品,认为正是我们讨论过的技术。另外该公司也被你知道的另一家美国芯片行业大公司I所收购。
漫长的交涉,以及求助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效果就不说了,最后还是要去法院。最初的起诉至今也3年了,一审还没完。被告请了两家著名律所,这样互相陪伴着,走过了目前为止所有可能的法律流程。无数个夜晚和假期都在研读各种法律知识。很多习以为常的事情,都要去公证。比如被告是否有在中国销售,尽管你见过那么多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但是这种EDA工具,往往价格昂贵,都是大公司购买,而你又几乎不可能找到一家,愿意把购买合同、发票拿出来作为证据。
这次的开庭,被告的律师,又突击提交了几十页的材料,开庭时间也不长。庭后整理并反馈了书面意见。但主审的意思是按庭上意见,不再接受新的。作为一个技术研发人员,觉得产品、技术都是不断讨论的,双方根据对方意见推演,应该是很正常的。
总的来看,专利这条路,正常流程,3年拿到授权,诉讼5年(一般对方都会提管辖),另外,还很可能会去发起N次无效(每次大约1年)。这其中每一步都充满了风险,都可能让之前的所有投入失去意义。经历过这些,即使走到最后胜利了,执行起来也还难说,很难证明他卖了多少,盈利多少。
很多事情,只有经历过了,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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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q0102 FROM 101.84.196.*
FROM 14.16.197.*
谢谢鼓励。为什么这么久,也问过法院多次,说也没办法,等吧。其中包含了管辖异议的两次。但没有包括之前两次发起的无效程序,算上那个就更久了。管辖确定后,已经超过了一年半。
个人申请诉前禁令是不现实的,担保费交不起的。
作为个人,在某项技术创造出发明点后,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取得成功的希望是很小的,很多人也分析过国内芯片EDA行业发展的困难。经历的事实也是如此,大公司很容易复制这个思想,然后放进其产品全家桶,利用软硬件捆绑的整体优势,抢占全部空间。当年也是听着I公司的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以及其他励志的故事成长的。知识产权给了个人发明人一个机会,但实践的结果发现这个周期真的超乎想象的长久。这个还没有计算你的发明公开后,到有他人开始复制的时间,再到他的产品推出后被你发现的时间。毫不夸张地说,即使走到最后取胜,非常可能专利已经过了保护期。
希望这些年来的经历,能够给有着类似梦想的人,希望通过创新与不懈努力开启一项事业的人,一点现实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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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8.196.*
谢谢。没有碰到愿意风险代理的,可能问的也不多。也能够理解,人家付出劳动,付费应该的。但一般一看是个人,好像就不大愿意继续花时间了。如果有感兴趣,也可以私信联系。
理论上存在的方法,也去努力过,现实中有很大的不同。时间这么久,也是没有预料的,按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要求,也许早该结束了。
【 在 melongod 的大作中提到: 】
: 再次看到这个还有8个月就到期的专利,以及这十几年来父子联手挑战几个国际巨头的过程,不由得向您及老爷子致以深深滴敬意。
: 曾无数次滴感叹如果中国多几位像您家老爷子这样的独立发明人该多好。
: 但是关于专利本身,相信您已经找过不止一位律师咨询过了,其中相信有部分靠谱律师,为什么没有靠谱律师真的愿意进行风险代理,这说明什么?这种赢了就可以一战成名的案子,但凡有一点希望,也会有无数IP律师前仆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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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8.151.*
曾经也以为会是这样。如果真有人分析一下,说这个没希望,也就早解脱了。可并不认为被告的反驳理由有道理,指出他的问题,他也不会继续反驳。接触过的几个比较开门见山,还没有进入分析阶段,一看个人,支付能力有限,周期又长,就没有然后了。实践起来,真的很多都不是想的那样的。
【 在 buluotuo 的大作中提到: 】
: 精神可嘉,赞。
: 如果有专业律师研究过,但没有愿做风险代理的,也算是一种倾向判断了。
: 这么久了,其实可以把案号发下,版上藏龙卧虎高手云集,也许有什么新思路和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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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4.26.82.*
个人的支付能力确实有限,所以也没能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详谈。你所说的专业律师分析后,肯定是没有遇到的。涉案的EDA领域,背景知识多,不仅要理解集成电路的设计过程,还要理解软件开发的专业知识。国内极少有人从事这个领域的研发,律师就更少了。所以短暂地交谈,很难涉及具体问题,更何况有的都没问专利号。
“分析一件别人的专利,代价是一万美金以上”(数据来源:
https://new.qq.com/rain/a/20230331A03IKQ00),具体个案时,可能远不止于此。
耗时费力,确实不容易。
【 在 buluotuo 的大作中提到: 】
: 之前这么长的流程,应该有正规的律师认真分析吧。
: 所谓的个人客户不愿做,估计只不过是借口。
: 钱不分新旧,也不分公家还是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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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8.204.*
2024年7月17日更新
专利诉讼的进展
两审判决分别在2023年和2024年做出,间隔一年。认为英特尔的产品没有侵权。
在一审后,原告提交了新的证据,认为即使按照一审的方式去理解,新证据表明被告产品实际可以按照其认为不具备的方式去工作。另外,新证据证明被告先前提交的答辩意见中写道其不能实现该功能的描述是错误的,其产品完全可以那样。2023年11月,二审组织了一次双方到场询问,原告当庭收到被告的答辩材料,被告也说刚看到原告的材料(实际原告早已提交),需要回去再写答辩意见。双方都没来的及充分质证。回去后原告等待再次开庭质证,多次询问进展,都是说还没有时间处理。数个月后突然下达了二审判决书,法院官网公报显示,转天该法官被免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判决书并未回应原告新提的证据(被告也没发表质证意见),还直接引用了被告庭上突然提出的内容(原告当庭无法查证,后来发现不对)。原告想提再审,目前在上海,向多家知识产权律所发出邮件询问,基本都没有回复,难得的律师回复,给出了咨询与代理流程,但觉得其背景都在其他类型案件,不大相符。
如果有相关领域的律师朋友,有些电子或集成电路大概知识,愿意代理的可与我联系。这个案子其实只剩下权利要求中的一句话有争议,虽然积累的案件资料挺多。Email:su976uu5@outlook.com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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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84.196.*
很想弄明白判决的逻辑。专利号是200410018626.1,涉案产品是英特尔的Intel Quartus Prime Design Software。两审判决书都确认,“双方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中除步骤3 以外的技术特征没有争议”。也就是,唯一的争议在于“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判决书认为“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应当理解为“当列过长时分多列显示”。
“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是在答审查员意见时加入的。说明书,以及答审查员意见时都有写“也就是把端口排列在一列上,这不同于现有技术...”。但是如果只写前半句“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保护范围太小,因为考虑到列长时,如果别人分成多列,就可以轻易绕过。所以加了后半句“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事实上,原告开发的相应EDA工具从最初的版本就支持,将最大高度设为较大数值时,就可以不换列,也就是被告所说的其产品不换列。为什么要把“可以”理解为“必须”,判决的原因是这样符合发明目的,但并未回应原告所说的发明目的已经在前句中达到。
这好比,发明出复数a+bi构成的二维复平面,a和b都可以是任何实数。如果在这之后,有人在再“发明”出一维实数数轴,说不侵权。但数学常识中,我们都知道,复数a+bi,当b=0时,就是实数,也就是一种特例,实数当然是复数域的一部分。但换在专利法里,却有了另外的解释:因为实数时,b只能等于0,不可以为其它值,也就不侵犯复数b可以(必须)为任意实数的专利。
一审中,原告除了主要反对将权利要求中的“可以”解释为“必须”,也出示了被告产品的一些可以分多列显示的情况,但判决书只有一句话结论,说这些不算,也没有说为什么。
二审中,如果还只说这些道理,估计也难有不同结果。于是提交了新的关键证据,直接证明了被告以前提交答辩状中反复说的核心观点是错误的,其产品在列过长时,并非其所述的“必须滚动屏幕”,而是在旁边的一列中显示出相应端口,其以前提交的证据隐藏了该事实。被告在庭前询问时无言以对,说回去后写质证意见。原告还指出了另外的有力证据,证明了被告产品的其他情形,在专利原文中明确被称为多列。
遗憾的是,二审判决都没有回应这些,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没有正式开庭,并且判决书还把关键证据的目的理解为去证明“连接”这个本没有争议的特征。
联系法官不容易,理解工作繁忙,“一年几百件案子”,平均一个案子还不到一天。要在一天明白相关专业背景,和侵权理由,确实很难。
【 在 swiminri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人没有理解专利制度的本义
: 这个东西本质是个商业工具,披着技术和法律的外衣而已
: 专利的申请、维护、维权的时间、资源成本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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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84.196.*
谢谢。20年前的专利,当时审查员和代理人都没有提这么写有什么问题。
可就算非要认为“可以”就是“必须”的意思,还有新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依然分了多列,对此法庭没有技术调查官,没有对方质证,判决书也没有提及,不甘心啊。
对判决书分析“可以”的如下部分,提出了疑问,但二审也没有解答。
“本院认为,“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在字面含义上,的确可以解释为“既可以分列,也可以不分列”......”
“本院认为,尽管原告并没有直接陈述其在权利要求中增加“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内容的目的何在,......”
这两点说明:
1.权利要求原文是符合原告理由2的;
2.判决书认为的“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的目的,并非来自专利原文,而是基于猜想。
【 在 smh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可以”一词不清楚,一般在实审中审查员会要求修改。
: 现在权利要求这么表述,理解成,当列过长时分多列显示也没有问题,这个特征应该放到从属权利要求中,放到独权确实被对方抓住了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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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q0102 FROM 114.87.78.*
FROM 114.87.78.*
好的,放在songnono.online/c/2024.pdf
前后材料比较多,判决书并没有全都体现。
【 在 smh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把二审判决书贴出来看看,讨论下,你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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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85.136.*
谢谢关注。只看判决书,看不出问题的。与判决矛盾的事实,是没有被写上的,也没有回应。
二审提交了新证据,逻辑是:就算那么理解,新证据表明涉案产品也能那样。但二审没有继续分析。
【 在 smh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了下判决,法院判的基本没问题,技术特征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看,不能按照你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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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8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