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当前专利都是个人或企业私有,建立产业共有的专利体系可行吗?
设计算个啥啊,设计就是逻辑排布,是集成电路产业最末流的东西。拖拉机人家都给你造出来了,开拖拉机还算技术吗?
集成电路是靠一个个的指数阶段维系的。每个指数阶段都需要有一套技术体系支撑,这个技术体系的知识产权需要被领军企业共同拥有。这个技术体系,是个一套思想理念,当然是可行性被验证的思想体系。有了这个思想体系,然后才有工艺、材料、设备和设计工具。
【 在 kimychrist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些华为都会,之前他也是拿着arm授权的。
: 现在是因为加工吧,设计华为没问题,都能弄。
: 他们通过专利不让华为用,这不是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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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49.201.*
【 在 kimychrist 的大作中提到: 】
: 哦,
: 这个得通过其它的途径解决你说的问题。
: 专利除非不跟别人玩了,要不得接受国际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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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49.201.*
使用秘密保护有很多弊端。如果我们先搞出来,也没法对国外设置知识产权壁垒。
【 在 kimychrist 的大作中提到: 】
: 或者这样和您解释吧, 我们的技术是否愿意对所有人公开,如果不愿意,合作各方使用技术秘密保护。
: 如果愿意,则选择专利制度,选择被告就可以,想告谁,不想告谁根据自己的策略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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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49.201.*
摩尔定律是产业规律。维系产业规律,需要一套技术方案。这套技术方案的知识产业,需要被整个产业
共同拥有。不这样,这个产业就无法继续发展。明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要有两个层次的技术体系,一是产业共有技术体系,一是企业私有技术体系。
【 在 anisotropic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是好几个独立民事主体共有某个专利,那一旦有人侵权:
: 哪家费神费力费钱打官司,打赢了,大部分判决所得要分出来给别人,自己只能得一小部分,费力又不讨好。几家一起协同对付侵权者?各家认知不一,贫富不一,利益紧要性不一,就很难真正协同起来一致对外,和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一样,必然变成笑话。
: 于是就没有人站出来挑战侵权者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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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49.201.*
对于集成电路产业而言,有一类支持指数发展的产业技术,不会有这样的效应。你的说,是企业私有技术。你看,IBM、英特尔、美光、格罗方德、德仪等等公司,按照指数式发展牺牲了垄断利益了吗?没有嘛。
【 在 lizhg 的大作中提到: 】
: 专利的经济价值一方面来自技术效果本身,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来自技术方案的被垄断实施,重复使用会稀释第二方面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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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3.84.*
在全球主要强国有效也是等效的。不要钻牛角尖,理解精神。
玫瑰已经这样干了30多年了。
【 在 lizhg 的大作中提到: 】
: 全球有效的专利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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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3.84.*
不对。不是卡特尔。是集成电路产业需要产业共有技术——知识产权被整个产业内所有企业共有的一类技术,以支持新的指数范式。
因为所有企业,都依赖指数式发展;但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在竞争机制下没法合作;所以,必须有大学研究人员在企业的共同出资下开展相关研究。取得的成果再由整个产业共有,或投资的领军企业共有。对国内共享,对国外排他性禁止。是这种东西。
【 在 lizhg 的大作中提到: 】
: 明白了,你是想搞一个新时代的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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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3.84.*
开放的咋就没法落实了?全球半导体销售量排名前十的美国企业,是不是动态的、开放的?IBM、英特尔、美光、德仪、格罗方德。。。,是不是领军企业?他们之间是不是竞争关系?是卡特尔吗?他们是不是都依赖指数式发展?当上一个指数式发展没法继续的是时候,是不是需要开辟新的一个指数式发展?但他们之间是竞争机制,又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所以既不能合作,又不能过分前瞻去利用基础研究成果解决整个产业的生存问题:没有下一个指数式发展,整个产业就无法生存。唯一的出路,就是共同出钱,资助大学里的优秀研究人员替产业解决下一个指数式发展的问题。取得的成果,由所有出资企业共享,小企业和没出资的企业,也可以通过雇佣跳槽研究人员来获得相关的解决方案,但只能限定在美国国内企业之间共享。
这种活动,为什么非要套个卡特尔才能理解呢?它就不是卡特尔嘛,它是个产业共有技术研发联合体。
我想了解的,我们如果自己搞这个联合体,那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呢?要不要专门出一个法律?
【 在 lizhg 的大作中提到: 】
: 卡特尔是约定了价格、产量、份额的企业集合。我说你想要做的是新型卡特尔,因为你试图在“领军企业”范围内垄断某项个技术,和欧佩克这种传统卡特尔虽然不同,但是目的其实差不多啊。
: 说白了,还是这个“领军企业”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是先有了一群“领军企业”,然后约定共同研发不许外人染指(哪怕这个外人能够提供更先进的技术方案也不行),那么就是新时代的卡特尔。如果这个“领军企业”是动态的、开放的,那么这个共享技术的圈子就没法固定化,这个思路就没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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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3.84.*
根本就仍然是产业共有的概念。
【 在 tianbing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可以设计出国有专利,在国家范围内共有,在国家间发挥技术激励作用
: 再设计出国有专利的发明人奖励制度,如果向外国许可实施了专利,国家从许可收入中拿一定比例奖励发明人
: 会出现什么问题?请版上的业内专家们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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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49.201.*
如果发明人要承担风险,那谁会去发明呢?如果你搞研究也要承担风险,你还会研究了吗?就不该是国家专用,而是产业共有。国家可以出资,私人企业也要出资,利益相关方共同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这样才能调动起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 在 tianbing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与其产业联合出资,不如国家出资,解决针对企业个体的出资风险问题。
: 但是要解决出资管理和出资人风险的问题,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恰好就在这里发挥作用。通过设计国有专利制度,国家只需要提供类似专利运营服务的东西,但许可目标只能是外国,许可收入要分给发明人。这样将出资人风险转移给了发明人,而发明人的投入又是相对少的,能够承担里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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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4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