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一些的情况是这样的:
一通只提了一两个错别字
二通印了两篇对比文件,但没有实质意见,只是提出了形式修改要求
三通有引了两篇新对比文件,提出了创造性驳回的意见
oa3答复之后,直接驳回
复审通知书基本重复驳回理由。
由此,oa3实际上相当于一通,等于是没发二通直接驳回了。
而且本案也并不简单,现有技术和本发明的关系比较特殊。一些细节问题都还没有讨论。所以希望能有机会再陈述一下。
【 在 yingfengge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在讲究前后审一致,除非确实有重大缺陷,机会还大点,那种可左可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创造性案子,掰回来的机会一年比一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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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jhlh FROM 123.150.181.*
FROM 123.15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