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抄那段新改的指南
特征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能分割评价
然后再主张,如果分割评价
等于忽略了特征的组合关系作为技术手段及组合关系带来的其技术效果
再主张技术手段组合关系带来的协同效果
以及这种协同效果是仅根据现有技术所预料不到的
【 在 colorado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于方法专利,如果把方法的各个步骤拆解开来,每个步骤肯定是行业的常规手段,关键在于这些步骤和手段的组合,是否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而且没人公开过。审查员总是想当然的觉得这个方法很简单,然后就认为没有创造性,这是比较扯淡的。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反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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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Ulofi FROM 114.24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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