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学这个领域技术效果不好抵赖
按照三步法评绕不开你
化学生物很多情况下
人家就是抵死不认你技术效果,反正实施例永远是有限的
这时候讲发明本质技术构思基本就是鸡同鸭讲了
【 在 sc1209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承认各地中心审查员水平良莠不齐。但复审委的水平,并没有大家说的那么低。如果代理人真的答复到位说理充分了,复审委是能虚心认可的。化学生物领域我不懂,仅以我审核时上手改过的机械电学答复为例(含交互类创造性本身很弱的专利),七成以上能让审查员换最接近文件、复审撤驳、复审第二次通知后撤驳。
: 相比而言,我看到代理人答复存在的问题更多。这是双方的事,如果答复不提高,寄希望审查员一双慧眼能看到万字文稿中的闪光点,真的是不现实的。审查员的定位就是质疑,可过可不过时倾向于不过,看看申请人、代理人就此问题怎么答。如果代理人言之不成理,审查员往往就照抄一遍上次审通。如果你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论据,审查员也会就此相应地再次更新论述。而相当多案子,代理人尚且搞不清楚发明构思,尤其是他人撰写的案子,我问代理人发明点在哪,仅会援引原文,我问他们,不要复述原文,就说原文晦涩文字背后实际说的啥意思,又答不上来。太多次我跟代理人解释一遍发明人原意,代理人说,你一说我才看出来,单独看根本不会注意到。这说明另一个问题:撰写问题,创新点不突出,许多案子只是罗列了必要方法流程1234,该突出的/引起注意的却没有在权利要求中写出来。
: 我觉得造成创造性分歧的原因在于,无论是审查员还是代理人,没有科研经历,对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了解不深,故无法准确判断一项技术相比于现有技术究竟是否是容易想到的。在这背景下,作为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的桥梁,企业IPR和代理人向审查员讲清楚的职责就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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