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内容类似,不是构成现有技术了么?
还是说不同的技术方案?
【 在 papo (pap0) 的大作中提到: 】
: 案子内容不担心,这个是独一无二的技术,经得起查。我不担心自己受不受牵连,只是希望让这个新专利在欧美授权,扩大影响,现在有点担心央企会不会
: 怕被歧视,不想在欧美申请了,只在国内申请,如果是这样的话,有些失望罢了。国内我作为唯一发明人,已经有几个类似的专利,还有一个已经授权的美国专利,如果这个新的专利能在欧美继续被授权,自己挺有成就感,因为后继还有几个打算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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