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够证明论文公开时间前日22:30是欧洲某地时间,就有机会说明该时间是北京时间第2日(即与申请日同日),从而将时差问题转变为日期问题。即便中国专利法不考虑时差,是否可以通过以上问题转换表明该论文实际公开日是第2日,从而否定其作为现有技术的可能性?
【 在 roewe 的大作中提到: 】
: 1,中国专利法之规定的申请以“日”计,所以希望不是很大,日本有“时”的区分,2,如果挑战,则至少需要中国申请递交绘回执单(上面有时间),能够提供证据论文公开时间具体时间点(这很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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