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收藏了!
【 在 weihengkc 的大作中提到: 】
: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是作为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师的必备技能。《专利审查指南》里指出,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该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并给出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对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也就是说,在审查意见答复的过程中,不管是修改或不修改权利要求书(即增加或不增加技术特征),我们最终的落脚点都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比较好论述)。那么在论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具体有哪些策略呢?
: 1、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
: ...................
--
FROM 222.1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