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阿婶铿锵有力的驳回理由整理发在这里,供各位酷比带拜读:
“是否是技术方案,取决于其是否在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已经实际地与某一具
体技术领域相结合,并解决该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取得该技术领域意义的技术效果,而不取决于该技术“是否能够面向应用”或者“能够体现更多的技术领域”,也不取决于该模型的参数是否“有过物理含义”。而本申请记载的是抽象后的方法,构建的是具有通用性的数学模型,就应当以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为准,即使该模型过去或者将来可能被应用于某种技术领域,也不能影响对本申请的判断。进一步地,本申请的方法包含对非线性时变参数、有效项、冗余项的处理,其达到的效果如说明书所记载的,是“简化模型结构,提高时变参数模型辨识精度与计算效率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可见这种效果是针对模型本身的改进,而不涉及任何具体技术领域的“物理含义”或“技术性”。
针对第二点:权利要求1 仅简单提及该方法面向XXX信号的建模,但是具体的建模的输入、输出、各个参数、模型变换等均未与XXX信号紧密耦合,亦即该模型本质上并未与XXX信号相结合,而仍然是抽象的数学模型,建模步骤中的时变参数线性加权展开、有效想选取、冗余项去除等,也都是对数学模型本身的改进,不是对XXX领域的技术性改进,未解决XXX领域的技术问题,因而也不能将XXX领域的技术意义赋予本申请的建模方法。
因此, 申请人所争辩的理由并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 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 条第2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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