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你张口就来,你还蜜汁自信?
就你脑子好使,谁想不到提高官费或者调整减免程序呢?
你确定你的眼界足够高全局考虑足够大?你确定你这么简单得建议别人想不到?你确定你想到的这些能解决问题?你还确定你不知道标准就是没标准?你确定采用行政手段比你想到的所谓市场等手段在现今阶段更差?你确定你考虑的因素足够多?
还有所谓用法条?亏你是从业者,专利法第一条就忘了?这还不够?怎么修改,你倒是说说,人大按你建议改一下?实际上专利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这就足够了,根本不需要修改,多一个字都是瞎扯。
就服你这种拍脑袋说话的人。
作为代理人不知道标准?自己干了啥不清楚?贴出来一块复习一下?还有,建议你联系下被处罚的代理机构,他们有没有被冤枉?自己干了啥没点逼数?
国知局今年3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其中明确了非正常申请的9种类型: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 在 caesarll 的大作中提到: 】
: 能用市场用经济手段用法条解决的问题
: 就不要用没有公开标准的行政手段强行干预
: 把官费提高到符合人均GDP的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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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tsmtoumima FROM 111.201.110.*
FROM 111.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