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102a(2)以及102b规定的吧?
【 在 fleave 的大作中提到: 】
: 能不能指导下美国自我抵触的情况?
: 根据我自己的理解,在美国是不适用自我抵触的。也就是说如果发明人或申请人相同的话,即使在前申请在后公开也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我的理解对吗?那此处的发明人和申请人是必须完全相同吗?法律基础在哪里呀?
: 还有能帮忙看一下附件的通知书吗?不理解为什么相同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抵触申请也用来评创造性了…这点上难道PreAIA和AIA有区别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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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kanbao1234 FROM 49.1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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