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奖酬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单位不得以员工离职为由拒绝履行,也不得通过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免除其应承担的该项法定义务。
【 在 realwill (realwill) 的大作中提到: 】
:
: 办理离职流程的时候发现,公司的专利奖励制度变了,现在改成离职后授权专利不给奖励了;
: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的流程比较长,大部分专利在离职的时候还在审查阶段,我主张法不涉及过往原则,在新制度发布之前申请的专利已经进入流程了,离职之后应该按旧的制度继续发放,是否合理?
: --
--
FROM 101.8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