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的署名权法理上是不会变的。
专利在单位间再买卖N手,也不影响发明人。
法理上可以用这条怼: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在 ilyzzb 的大作中提到: 】
: 21年已离职,前面申请的发明专利目前可能要授权,原东家打电话来说要我签字,变更发明人,这样操作合法吗?我承认专利所有权归前东家,但是这个发明人要有我名字,这个要求合理吧?
--
FROM 117.14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