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的话,补充试试呗,权利要求不同的话,应该不会认定为恶意申请吧
【 在 soaringcsu 的大作中提到: 】
: 感觉现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严格多了,很多以26.3即技术方案记载不完整驳回。拿相关内容属于公知常识或现有技术方案,故未在说明书中具体记载来答辩,也通不过。审查员眼中,可以根据需要随意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定义为全知全能或者白痴。
: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并未公开。那么与其提复审,是不是补充相关具体内容再次提交申请更方便?这样做是否合规,是否会被视为“恶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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