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好像有个规矩,涉及到实质性问题的,不能用电话通知书主动补正。
但最近有阿婶来电话,语焉不详,意思是创造性都有问题,但之前本来都已经不坚持驳回性的意见。当时说让他还是发通知,毕竟客户是企业,搞得过分限定了,咱们也解释不清楚。结果阿婶真发了个驳回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不过回头想想,如果委曲求全,不让他发通知书,权利要求限制得非常严重,也未必更好,毕竟是企业客户,不是只要是授权就可以。确实很难。而且就那个意见来说,阿婶反复也确实有他的道理,如果是本老去审,也要进一步追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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