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他的情况,不是很认同你的观点,这里讨论的不是新创性,而是讨论两份证据冲突时谁的证明力更大。如果该书籍不是教科书类书籍,即不作为公知常识,则其为非公知常识类的现有技术,证明力会打折扣,证明力和一般的文献相当,这有利于楼主。如果再能找到其他的公知常识证据进一步证明楼主的观点,则说服力大增。
【 在 buluotuo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是在审查阶段,当公知常识or在先技术的定性不影响审查,没啥区别。
: 在无效阶段的话,定性公知常识,可以在举证阶段之后随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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