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跟代理沟通了一下
他说第一次是正常申请
第二次是提交优先权,默认将第一次申请撤回
现在是再次提交优先权,算第三次,需要正式提交撤回,理由是这样的:
如果默认将第一次撤回,那第三次提交的版本与第二次提交的版本必然有重复内容,这部分内容新颖性怎么判定?我说那我自动放弃第二次修改部分,在第一次基础上修改这次拟保护的,他说这样可能会被国知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原因是你第二次申请,钱也交了,为什么又不要了?
如果默认将第二次撤回,那以后有了第四次、第五次,是不是每次都可以将优先权往后,跟前面有位板友说的类似
【 在 tianbing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感觉不用额外做个撤回请求吧
: 第3个申请,同时要求前面2个申请的优先权,就能得到顺带把前2个都撤回的结果
:
--
FROM 211.14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