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抗辩立法宗旨对应的不是模仿抄袭,而是并行的研发主体间是否垄断和豁免的公平性问题,以申请日为界更合理
【 在 RichardS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先用权抗辩为啥不是以专利公开日为界?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un Apr 23 10:19:24 2023),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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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了但是没公开,公众也不知道这个技术,如果自己摸索出来了也做好了准备,却不能生产了,岂不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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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www.mysmth.net·[FROM: 114.24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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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2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