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
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
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
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
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注: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
12分。
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
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居住地以审核有效的自有住所所在区判断。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
险缴费的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
业地在城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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