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去提意见吧。
不要以为不管你事。所有资源向中医倾斜,这就是浪费。
尤其是学医的。
意见邮箱:zcfgc@wjw.beijing.gov.cn。
链接:
http://wjw.beijing.gov.cn/hdjl_20203/myzj/202005/t20200530_1911882.html我提的意见。
修改意见1
第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健康北京建设、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本市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支持中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借鉴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三条 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过于宽泛,应在符合现代科学发展规律下发展。建议修改如下
第三条 本市按照现代生物学与与现代医学规律指导,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现代科学与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健康北京建设、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本市贯彻中西医协调方针,支持中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借鉴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创新。
修改意见2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将中医药发展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将中医药发展责任落实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不符合政府职能专业化,科学化要求,政府不是企业,不应设置如此不适当的考核内容。建议删除。
修改如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修改意见3
第六条 本市鼓励成立中医药行业组织,支持其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服务。
本市鼓励中医药行业组织参与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划以及行业标准的制定。
行业组织同时是运动员和裁判员,有违立法公平原则。建议修改如下
第六条 本市鼓励成立中医药行业组织,支持其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服务。
修改意见4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独特的卫生资源作用,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中医药优势,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特色的医疗机构,完善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面向全人群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连续的中医药服务。
未有任何科学根据中医可以治未病,在公共卫生中尤其不适合强行推广中医药健康服务。尤其是不能强制所有医院开具药房时中西医同时开具药方。建议修改如下。(第20条同)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独特的卫生资源作用,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在公共卫生服务中根据患者自愿原则提供可覆盖全生命周期、连续的中医药服务。
修改意见5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标准,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
各区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各区建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可续依据不明。中医的效率低,浪费社会资源。应将有效社会资源投入到现代医学及废医验药的工作中。
建议修改如下:
第十条
各区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修改意见6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应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中医药服务量和中医药诊疗费用比例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建立中医药特色优势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保障绩效考核资金。
不符合科学规律,既然中医院都以现代医学为主,那说明无论患者和医生都选择现代医学,没有必要开历史倒车。绩效考核不符合医学规律,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并影响选择治疗方案,无视人民健康第一位原则。建议修改如下: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应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修改意见7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中医药融入医院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别医师。
各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不符合科学规律,强制医院开设中医药科室浪费社会资源,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应将有限的经费投入到符合科学,提供社会效率的学科上去。强行设置人员造成人力和财力极大浪费。
建议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中医药按照患者自愿原则融入医院医疗服务。
修改意见8
第十五条 本市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医类别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加强对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服务的医师在薪酬待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或优先考虑。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联体
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不可替代无科学证明。薪酬倾斜等无科学依据。建议修改如下:
第十五条支持中医类别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加强对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服务的医师在薪酬待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同等考虑。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联体
修改意见9
第十六条本市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围绕影响居民健康的心脑血管、恶性肿瘤、糖尿病、呼吸热病等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领域,形成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支持中医保持和发扬特色,不断提升中医药诊疗服务能力,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修改意见:无科学依据在某些重大疾病方面中医药有更好的效果。立法不应如此草率,不规范。中医药需要的是科学发展,不是特色,长城也是中国特色,但是现在靠的是原子弹。建议修改为:
第十六条本市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围绕影响居民健康的疾病、急危重症领域,形成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支持中医科学发展,不断提升中医药诊疗服务能力,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修改意见10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技术和方案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加强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开展集中调配服务。
修改意见:无科学依据公共卫生一定需要中西医联合。应按照科学原则和人民生命健康第一位原则,选择合适的处置措施。不应造成社会和财税的浪费。
建议修改为: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将中医药防治技术和方案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加强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可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必要时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
修改意见11
第三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修改意见:
中医药不是法人和客观实体,诋毁,污蔑难以界定。现代科学必将代替传统医学,这是历史规律,中医药应该拥抱现代医学,而不应用传统作为遮掩。同时对于以养生,治于未病等幌子欺骗行为是一种变相保护。建议修改如下。
第三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不实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从业者和品牌。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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