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接到过很多“同居关系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咨询,很多案例都给了我极大的触动。本文中把两个相似却又不同的咨询案例改编成故事,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同时也提醒处于婚外同居关系中的女性朋友能保护好自己。
(一)我被小三又怀孕流产输卵管被切除,他还没构成侵权么?
圆圆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了成熟稳重的方先生,并产生好感,而方先生也对圆圆青睐有加。随着两人交往深入,圆圆发现方先生好像有家室,后来从方先生口中确认了此事,圆圆很是伤心难过,遂与方先生分手。
但是,圆圆一直沉浸在伤心中无法自拔,后来,还是没能抗拒方先生的体贴关怀和浪漫追求,又开始和方先生交往。
方先生呢,就开始常常跟妻子谎称加班,实际上是到圆圆住处陪伴圆圆,深夜再回家。
圆圆是个很单纯的姑娘,一心一意爱着方先生,从不要求名分、财物。
但是有一天圆圆突然腹部疼痛难忍,被诊断为宫外孕,住院后做了左输卵管切除手术,花了医药费近万元。
让圆圆想不到的是,住院期间,方先生不仅一次也没到医院来探望,就连短信、微信、电话问候都没有。当然更不会给医疗费了。
圆圆深感身体及精神都受到极大伤害,遂出院后要求方先生承担相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4万元,但方先生始终不予理会。
圆圆很不甘心,来咨询我,自己的要求是否合法?方先生是否构成了侵权?
看似是一件并不复杂的事情,但仔细想来,其实是一件挺有争议的案件。
我也查了很多资料和案例,实践中的态度大致是认为方先生并不构成侵权。
虽然双方的婚外情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但是性行为导致宫外孕发生,而且导致输卵管切除的概率,从医学角度来看,是很小的。宫外孕一般与女性自身的特殊生理结构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也就是说,方先生对性行为导致宫外孕并切除输卵管这一损害结果是无法预知的,那么方先生对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就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但是不构成侵权并不代表不需要赔偿。
圆圆遭受的损害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如果只让圆圆一个人承担显然不公平,那么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方先生应当与圆圆一起分担责任,如果诉讼,应当判决方先生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二)我被小三插足了,前男友赔了我15万
源源和小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源源去了一家事业单位,小枫去了一家证券公司,两人租了个小房子,准备攒点钱买个小房子就结婚了。
源源工作比较清闲,虽然收入不高,但是把家里收拾的井井有条,做饭更是花样百出,对小枫也是关怀备至。
小枫工作比较忙,经常出差,但是收入很高,对源源也是体贴有加,每月发了工资就如数交给源源。
两人生活看似美满幸福。
但是,就在源源一门心思为结婚作准备的时候,有一天却从小枫忘记带走的笔记本电脑上发现了小枫和其他女孩拍的亲密合照。
源源很是伤心,遂质问小枫,小枫也没隐瞒,说那女孩是他同事,两人常一起出差,日久生情,但是又舍不下与源源多年的感情,很是纠结,还没想好怎么告诉源源。
但是源源是个骄傲的姑娘,毅然决然与小枫分手。
但是分手后没几天,源源发现自己怀孕了,着急之下源源告诉了小枫。
小枫因为第二天要出差,就当晚回来给源源写了个承诺书,内容大致是:“我与源源同居期间,导致源源怀孕流产,如果流产造成不好的后果,以后由我承担;对她本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我承诺用1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并承诺流产康复期间,照顾源源的饮食起居。”
但是第二天出差路上,女同事听小枫说了源源要流产和小枫要照顾她的事情,醋意大发,出差回来后,把小枫看的紧紧的,小枫根本没有兑现承诺。
源源很是伤心,要求小枫先把承诺的经济补偿尽快支付,但是小枫也没有兑现经济补偿。
伤心之下,源源来咨询我,小枫的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力,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小枫支付。
我告诉源源,小枫的承诺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小枫不主动支付,源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
因为源源在与小枫恋爱期间怀孕流产,身心受到一定伤害,而且小枫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因其原因导致源源流产的情况下,会支付15万元作为补偿。
从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以及切实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考虑,小枫应当承担与源源受到的伤害相对应的责任。
此外源源还可以要求小枫承担医疗费用。
而且,如果源源以后出现因为此次流产而不能生育的情形,还可以要求小枫承担相应责任。
(三)两个案例的启示
为什么把这两个咨询案例放到一起呢?是想提醒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朋友注意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
这两个案例其实案情差不多,但如果诉讼结果却可能相差很大,因为两个案例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当事人有无在事前做过承诺
法律对婚外同居关系的态度是,不提倡、不禁止、也不保护。
虽然试婚现象已经大量存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法律一般不会保护。
那么对于婚外性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损害赔偿问题,就只能比照民法中的侵权来分析,很难判断男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一般只能根据公平原则做一些适当赔偿。
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或者男方做了承诺,对损害赔偿作了约定,只要约定是当事人自愿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予以保护。
生活中,我们鼓励受到伤害的女性朋友勇敢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但需要提醒的是,要注意保留、搜集相关证据,因为诉讼就是一场证据的战争。
当然,举证过程可能会暴露自己的隐私,但是当事人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
最后还想说的是,相对于身心受到的创伤,事后赔偿只是杯水车薪,所以在选择同居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要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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