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运车辆只负责送货,要求仅在于规定时间把货送到规定地点,没有指定路线的说法,所谓偏航的说法根本不成立,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甚至因为是货车,连拿的出手的规定都没有。
2、司机需不需要征求车某意见后再改道?我认为不需要,因为两人在承载这件事上没有雇佣关系。
很简单的一个逻辑,货车没有拉客的营运资质,所以不存在法律上的拉客营运,跟车只要不多付费用,司机没收钱的话,那也就不存在事实上的违规载客,所以司机没必要征求车某意见。
而且货拉拉拉货是一口价,并非按路程计价,在没有指定路线的情况下,车辆该怎么走于情于理都应该由司机决定。
3、过失致人死亡是否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是可预见性。
打个比方,比如吃饭会噎死,那么一个人噎死了能怪给他吃饭的人吗?但吃饭会噎死大家都知道,只是因为概率太小,所以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车某跳车也一样,你们觉得是大概率事件还是小概率事件?是否存在可预见性?
在我看来车某属于自陷风险,你可以假想防卫,但是后果应该完全自己承担。
4、司机有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的义务吗?没错,有,但法不强人所难,义务是有边界的,超出能力之外的肯定不算,司机主要保障的还是行车安全。
而且车某跳车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交通法第七百七十七条第四项。
违法跳车,已经超出了义务范围和能力范围,而且根据警方通报司机已经轻点刹车打双闪,在我看来在这么一点反应时间内做到这些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都很勉强,更别说刑事。
5、一审法院判决理由,行至偏僻路段,但是把一条六车道大路,而且旁边还是派出所的地方称为偏僻,那请问怎么才叫不偏僻,这又是怎么认定的,能不能请有关方面解答一下。
至于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这条理由我更是一万个疑问,能不能请专业人士解答一下,反正以我这点浅薄的法律知识是真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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