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这是咨询频率非常高的一个问题,甚至很多律师都无法给出正确答案。鉴于这是家事案件中的一个难点,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出版)中对这一问题做了专门解答(P117-119),因原文内容较多,现笔者将主要内容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与另一方共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赠与一方还能撤销么?
对此问题,目前实务中确实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是应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处理(即按照合同编中的赠与合同处理—对未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完成即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处理,即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处理,夫妻财产约定不需要变更登记或者公证,一经签订就发生效力,不能撤销。
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给另一方的问题,司法解释第32条已经明确给了答案:“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处理。”也就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的表述是“赠与”,则应当按照赠与协议处理,对未经公证的赠与协议,赠与方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议中没有使用“赠与”的约定,而是直接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处理(赠与合同),还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处理?
无论夫妻双方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无论协议中是否使用了“赠与”字眼,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民法典》合同改变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的除外。
所以,无论双方协议中是约定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还是约定夫妻共有,如果未经公证,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都是完全可以撤销的。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如果未经公证,赠与一方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都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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