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洛阳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9年7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住宅土地,签订合同后当地税务机关通知我司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未提供书面通知及计税依据。我司随即向主管税局及国土部门申请提供书面计税依据,但一直未能取得。9月底国土部门口头通知我司按取得土地的全部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我司收到口头通知后前往纳税大厅进行申报,大厅人员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告知我司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后30天,并以此为由要求我司缴纳滞纳金。我司认为该要求与耕地占用税法要求不符,申请按照耕地占用税法正常申报纳税,遭税务机关拒绝。目前无法申报耕地占用税且强制按天收取滞纳金,请问省局能否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明确我司应纳税额义务日期?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十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事宜联系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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