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儿子备战高考期间,再婚父亲却绞尽脑汁赶在儿子成年前几天卖掉了和儿子共有的房产。之后用售房款购置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儿子继母名下,却无儿子份额。儿子一气之下与父亲对簿公堂,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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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因老宅拆迁,儿子小杰与其父亲张某、继母吴某共同分得一处房屋,其中小杰有50%产权,父亲和继母合计有50%产权。2020年6月底,张某在未告知小杰的情况下,以小杰监护人的身份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以需要登记信息为由骗取了小杰的户口薄、出生证明等证件,赶在小杰18岁生日前几天与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随后,张某用203万元售房款重新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妻子吴某名下,无小杰的份额。小杰得知后,将父亲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售房款101.5万元。
张某辩称其经过小杰同意后才出售的房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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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转让涉案房产时,原告小杰尚未成年,被告张某未经其同意即代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涉案房产,并自行处置售房款203万元,已经严重侵害了小杰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小杰对涉案房产享有50%的份额,被告张某应当根据小杰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款所得的50%即1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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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杰律师说
本文对张某作为父亲的行为,不做道德评判,仅从法律角度来探讨。
首先,司法实践中类似张某的父母并不在少数,当然这其中有第三人的推波助澜也未可知。但无论如何,还是那句话,并非所有的父母都是合格的父母,并非所有的监护人都是合法的监护人。否则,法条也不必专门去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每个法条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原因。
儿子小杰对父亲也是比较宽容了,他只是主张了一半的售房款,并没有要求张某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依据法条规定,张某作为监护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小杰主张了该项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毕竟,本案中张某的主观恶意极大,性质比较恶劣,而司法裁判的作用之一就是引导正确的价值观,助力形成更为健康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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