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鹅(作羽绒服的公司)的广告语有这么两句被批判:
1、说用了某地的鹅绒,而某地鹅绒是最保暖的。
2、要证明产品缺陷,需要权威部门或本公司认证。
权力机构说:
1的罪名是,鹅绒暖和不暖和,要看标号,标号高的就暖和,不能看产地。
还有“最保暖”不能这么说,出现“最”字了。
2的罪名是,“该公司认证”是给自己赋予了特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其他权利”(口袋条款)。
结果是罚了大鹅几十万。
我认为:
1、标号固然可以表征保暖性能,产地也可以表征啊,
二者虽有不同,但未必矛盾。
事实上用产地来表征产品性能的做法比比皆是,是惯例;
这种陈述是否严格、准确都不算违法,不算欺诈,因为买家会根据语文本意来理解这些陈述,字词能表达什么信息、能达到什么精度,那买家就接受到什么程度好了。
甚至我觉得产地在有些情况下比标号还重要,还具备可信度,
凑指标的勾当咱也见得多了,
比方说牛奶的蛋白含量,可以用三聚氰胺来凑。
发表论文的数量,可以灌水来凑,
……
人家大鹅怎么就不能用另外一种属性(产地)来拱卫产品?
2、该公司认为自己产品有缺陷,同意后续的退货,相当于“自己认错”,
自己认错的后果是自己承担退货等不利后果,人家处分的是自己的权益。
这怎么就成了特权?这不是意思自治嘛。
这份处罚简直是满口胡言、逻辑奇葩。
只有那句“最保暖”好像还真违法了。
但这也是因为广告法就订的烂,凭什么就不能说“最”,也许人家是真的最保暖呢,那么这就是一句实话,广告法竟然禁止人说实话,什么够p法律。
如果有个“喜马拉雅山旅游公司”说“喜马拉雅山是世界上最高的山”,难道也犯法了?
本案详情在这里,是大鹅的一个竞争对手写的文: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3NTU2OTA1MA==&mid=2247507167&idx=1&sn=eef04142818e18ec2179d4b1c871258a&chksm=cf3d162af84a9f3c4480647d7ab04e62c961262e871e44f85ade89f71d9e2b59f78bb54a8f8c&scene=132#wechat_redirect
顺便说一句:
好像搞大鹅的那段时间,是因为它得罪了某国吧,我记不清了,反正某国今天收拾这个、明天收拾那个,没个停歇,厉害的很。
※ 修改:·opppo1212 于 Dec 17 21:33:33 2021 修改本文·[FROM: 59.109.217.*]
※ 来源:·水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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