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陷害孙宏斌的手法,跟陷害付林的手法类似
这个行为,即使放到现在,违反财务制度,说挪用公款一点都不冤吧?
其实,后面判他无罪,倒是有问题的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1990年5月28日,一清早,孙宏斌被北京海淀j方刑事拘留。10天后正式逮捕,案由为挪用公款。公安调查发现孙宏斌曾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另外一家公司,且数额不小。孙宏斌辩解说自己绝无“化公为私”的企图,只是因为公司财务制度僵化,手续复杂,才要留下一笔流动资金,以便为公司做生意时“用着方便”。
: 检察机关也的确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孙宏斌对这笔钱有贪污迹象,但尽管如此,擅自挪用公款也已构成法律问题。1992年8月22日,在海淀看守所经过漫长的27个月后,孙宏斌接到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他因挪用公款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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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7.*
孙都承认自己是主动截留资金,还说别人陷害他?
截留大笔资金,放到现在也是违法吧?是否犯罪咱不知道了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两案都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 1、片面归纳案情,断章取义地截取部分事实,作为判案依据。
: 好比看见医生把手术刀插到病人肚子里面,刀口n厘米,好了,可以判故意伤害了,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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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哈哈,你好告诉我那个公司允许这么做?公款脱离监管,那个公司允许这么做,利息是谁的? 90年代的13万。现在,就是一分钱,也不能呀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没看到什么截留情节,只看到他为了公司经营方便,把公款搁在好像是一个私人户头上,也就十几万。
: 因为走公户手续非常繁琐,他的这种方法是惯例,应该也是得到公司认可的、是领导知悉、同意的、至少是默许的。
: 肯定是平常领导就让下属这么搞,享受企业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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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千,道一万,别为违规找理由,违规就是违规了,不能说别人都这么做,为啥我做就被抓住了?
再有,既然做了,就承担责任,这本身没啥好说的。
说柳陷害,是无稽之谈,这是我个人看法
另外,法律是维护基本公共秩序的。我的确是底层一普通员工,也是以底层视角来看问题,但是你们高层的,就可以违规吗?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如你告诉我,哪个公司不允许这么做?
: 水至清则无鱼,哪个公司没有小金库?没有阴阳账?没有点自己的方便法门?
: 我告诉你,那样就根本运营不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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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81.*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将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加之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通常情况是既有“挪”的行为又有“用”的行为(挪动公款和使用公款是同时发生的),公款在挪出后,通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使用,所以在绝大多数挪用公款案件中,被挪出的公款都被实际使用了。对行为人挪出并实际使用的公款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以挪用公款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似乎给人以复合行为的印象;在挪用并使用公款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不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挪而未用”现象,对此行为的处理,刑法理论分歧较大、各地司法机关做法不一 [1],影响了该罪的科学认定。我们认为,只有将公款“挪”出的行为,才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使用”并非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挪而未用”也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犯罪就是犯罪,挪而不用,本身定罪也是有争议的。所以给不给罪,都是法官的一念之间了。
我刚百度了一下,是公安查出他这笔资金挪出的。
第二天柳传志再次得到密报,企业部有人打算“卷款潜逃”,提醒柳传志防范。柳传志已了解到,孙宏斌领导的下面的分公司掌握着至少1700万元的资金,倘若“卷款而逃”的事情真的发生,必将置公司于巨大财务危机和信誉危机之中。柳传志向中国科学院保卫局报告了情况。显然,这件事已经不再是公司内部的纠纷,有触犯刑律之嫌,因此柳传志又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报了案。同时派出20多个人星夜兼程,分赴各地查封分公司账目。这些日子联想专门为柳传志请了一个身材高大的小伙子做贴身保镖,时刻不离左右。
1990年5月28日,一清早,孙宏斌被北京海淀警方刑事拘留。10天后正式逮捕,案由为挪用公款。公安调查发现孙宏斌曾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另外一家公司,且数额不小。孙宏斌辩解说自己绝无“化公为私”的企图,只是因为公司财务制度僵化,手续复杂,才要留下一笔流动资金,以便为公司做生意时“用着方便”。
检察机关也的确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孙宏斌对这笔钱有贪污迹象,但尽管如此,擅自挪用公款也已构成法律问题。1992年8月22日,在海淀看守所经过漫长的27个月后,孙宏斌接到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他因挪用公款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合着我前面都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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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5.239.*
因为我是老实人吧,不想违规,所以也没啥开拓创新精神
其实这个社会应该能赚钱的,有发展前途的,都是愿意铤而走险的人
【 在 kof1998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觉悟。。。
: 如果都是像你这样想就好了,起码尊重规则,愿赌服输。
: 问题是大部分人遇到问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我的问题,去推卸责任,最关键的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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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是我个人看法。
北京法院当初给定罪了,后来也是给取消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为恰好也有争议
全国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判有罪的也有啊。法律就是法律,判决生效就是有罪,后来取消就是无罪。
奉劝你一句,不要做类似的游走的法律边缘的事情,以公之名,把自己搭进去不值得。像孙宏斌一样能东山再起的人,全国寥寥无几,我们大部分人都是普通人,不管你是多大的高管,在国家公器面前,也只是一个普通人。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13万显然跟那1700万无关,
: 不光数额相差悬殊,
: 估计还能查出这13万的挪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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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5.239.*
有人拿这个把柄举报他,他是否能善终?
你有理,但是你的确违规了,对吧?是谁给你的权力去违规,上边不给你担责,你就得自己担责。
【 在 q0558 的大作中提到: 】
: 财政局都没用几个能做到专款专用的,按你意思那些局长不都得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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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zSMTH@Galaxy 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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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5.239.*
说得好像你是搞法学的?
【 在 yymtnt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学版进来讨论,起码有点常识吧,法盲怎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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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7.*
这个娜而不用,未必就不是犯罪呀,有争议呀,有时候给判罪,有时又不给判罪,看法官掌握程度了,我们国家又不是判例法,有差别也没办法
要是柳授意孙这么干,再去举报,那叫构陷。
从各种公开的消息来看,柳没这么做。是公安查出来的
换种思路吧,就是权力斗争的另一种形式吧,现在不也是这样吗?想整人,就查经济问题,经济问题可以做实,政治的问题,都是此一时彼一时的。
这事,怪就怪孙的确这么干了。不管他怎么辩解,款脱离了公司控制,这是事实。
【 在 gangnam 的大作中提到: 】
: 违规和犯法是两件事,挪用公款不是光挪就可以了,得用,检察院也没发现孙有用的事实,
: 这根违规没有任何关系,违规可以开出,事实上柳已经开除了孙,只不过还落井下石诬陷人家,这是最不要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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