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陷害孙宏斌的手法,跟陷害付林的手法类似
两案都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片面归纳案情,断章取义地截取部分事实,作为判案依据,罔顾其他部分事实。
好比看见医生把手术刀插到病人肚子里面,刀口n厘米,好了,可以判故意伤害了,3年徒刑。
至于后面的缝合过程,对不起,衙门不管。
好比看见印度抛饼,截取一个瞬间--饼在天上的瞬间,说厨师是为了把饼扔给老天爷,这就是断章取义。
2、罔顾嫌疑人不具备犯意的客观事实。
孙宏斌的案子,导致他坐了4、5年冤狱,最后倒是得以昭雪--2003年给他翻案了,
某清的fu林是没有审p就了关2年,后来竟然啥说法也没有就不了了之了,估他计是给声禁了。
这营商环境真捷豹牛b,这还是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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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ech.sina.com.cn/it/2017-07-11/doc-ifyhwehx5664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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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opppo1212 FROM 59.109.217.*
FROM 59.109.219.*
1990年5月28日,一清早,孙宏斌被北京海淀j方刑事拘留。10天后正式逮捕,案由为挪用公款。公安调查发现孙宏斌曾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另外一家公司,且数额不小。孙宏斌辩解说自己绝无“化公为私”的企图,只是因为公司财务制度僵化,手续复杂,才要留下一笔流动资金,以便为公司做生意时“用着方便”。
检察机关也的确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孙宏斌对这笔钱有贪污迹象,但尽管如此,擅自挪用公款也已构成法律问题。1992年8月22日,在海淀看守所经过漫长的27个月后,孙宏斌接到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他因挪用公款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两案都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 1、片面归纳案情,断章取义地截取部分事实,作为判案依据。
: 好比看见医生把手术刀插到病人肚子里面,刀口n厘米,好了,可以判故意伤害了,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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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9.*
btw:近期看了那么多骂柳的理由,这条是我唯一认可的一条
(但这不能成为以民族主义批联想的理由,
我是不会站到极端民族主义的阵营里面的,
发这个帖子的意思是反对司法fb、反对二代只手遮天)。
当然后来他似乎也有歉意、悔意,有弥补的意思。
柳孙矛盾,来源于上对下的猜忌,担心部门夺权,但并无实锤,而且逻辑奇葩
分公司还能夺了总公司的权?这忧虑还真是搞笑;
说白了就是嫉贤妒能、滥施淫威。
如果是民企老板在自己企业内部这么搞,也算人家处置自己的权益,外人也说不着。但那时的联想好像有国有股份。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1990年5月28日,一清早,孙宏斌被北京海淀j方刑事拘留。10天后正式逮捕,案由为挪用公款。公安调查发现孙宏斌曾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另外一家公司,且数额不小。孙宏斌辩解说自己绝无“化公为私”的企图,只是因为公司财务制度僵化,手续复杂,才要留下一笔流动资金,以便为公司做生意时“用着方便”。
: 检察机关也的确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孙宏斌对这笔钱有贪污迹象,但尽管如此,擅自挪用公款也已构成法律问题。1992年8月22日,在海淀看守所经过漫长的27个月后,孙宏斌接到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他因挪用公款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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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9.*
你这就叫断章取义,割裂整体事件看局部。
挪没挪,要看全局,人家后面应该很快会用于公用,那么公款公用何挪之有?你不能看事看半拉。
如果公检法突然插进去干扰人家营业,导致这钱没法用于公用,那是执法造成的问题,就像万用表测量弱信号,发现信号不合格,那是你测量方法的问题,不是信号的问题。
就算钱从公户“挪”到私户,孙没“用”于私人用途,有挪无用,不算“挪用”。
从法旨到法条,定罪都说不过去。
这就是一起权贵迫h竞争对手,刑事介入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行为,即使放到现在,违反财务制度,说挪用公款一点都不冤吧?
: 其实,后面判他无罪,倒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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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我没看到什么截留情节,只看到他为了公司经营方便,把公款搁在好像是一个私人户头上,也就十几万。
因为走公户手续非常繁琐,他的这种方法是惯例,应该也是得到公司认可的、是领导知悉、同意的、至少是默许的。
肯定是平常领导就让下属这么搞,享受企业发展红利,
不爽下属了就以此为由,把下属抓到监狱去,
这手法太他妈损了,没的洗。
某国规矩多如牛毛,例如财务制度,不可能完全合规的,除非是啥事不干。
然后压门就能随便抓人,想整谁整谁。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孙都承认自己是主动截留资金,还说别人陷害他?
: 截留大笔资金,放到现在也是违法吧?是否犯罪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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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不如你告诉我,哪个公司不允许这么做?
水至清则无鱼,哪个公司没有小金库?没有阴阳账?没有点自己的方便法门?
我告诉你,那样就根本运营不下去。
显然你对此一无所知,你就是一个普通的底层上班族--我无意冒犯,只是为了提醒你认知的局限。
事实上,公司运营中风险无处不在,
你不可能在合规上做到100%,你再谨慎都做不到,
有人搞你,你再谨慎都能被构陷,像孙、付那样。
没人搞你,这些事p都算不上。
如果有人保你,吞舟是漏,只要这人不倒台。
任何公司都做不到账面完全清楚,多数账是算不平的,只能填补,或者就那么着了,不是因为有什么人故意犯错,而是因为系统bug。
这套财务制度本就有bug。
你只能做到大致差不多。
十几万对那时的孙这个职责的人来说,只是很小的一笔。
好像是:那时l想的营业部已经在全国有十几个或几十个分公司了,孙控制的营业部下辖这些分公司。(我就看了一遍链接中那文,这些细节记不清了)
如果你一年能给家里赚100万,年底有200块钱说不清哪去了,你老婆跟你闹,你怎么想?
所谓“脱离监管”也是一个相对说法。
钱要在多么微观、多么精致的程度上受公司监管,才算不脱离?
是以秒为单位?是要100%?没有这么个定义。
孙在联想,以他的职业前途、预期收益看不会跑路,那么这笔钱在他手里就安全,就受控。
皇帝的兵也不能随时听皇帝耳提面授,打仗的时候要交到将军手里,可能几个月、几年“脱离控制”,这都不是程序上的犯错,就算有一定风险也是必须的折衷。
公司经营,老板就得放权让手下有一定的自由度,机会都是风险换来的。
我不反对你在法律上咬文嚼字锱铢必较,但你要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默认?哈哈,你好告诉我那个公司允许这么做?公款脱离监管,那个公司允许这么做,利息是谁的? 90年代的13万。现在,就是一分钱,也不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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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合着我前面都白说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一千,道一万,别为违规找理由,违规就是违规了,不能说别人都这么做,为啥我做就被抓住了?
: 再有,既然做了,就承担责任,这本身没啥好说的。
: 说柳陷害,是无稽之谈,这是我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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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这13万显然跟那1700万无关,
不光数额相差悬殊,
估计还能查出这13万的挪出时间,
不是“捐款潜逃”那档子事。
孙那时月薪估计也有万元左右了,人家是高知白领,值得为13万当逃犯?
我不是说富人可以有特权,我是说判案得尊重常识吧。
还有,挪而未用是否定罪显然在争议中,你定罪了就订错了,
这不是主观裁量范围内的可选择项--不是“定不定罪法官都对”;
而是只能有一个结果:或者定罪或者无罪,对的判决只有一个。
那么根据逻辑,应该是无罪判决才是对的。
再说,本案从挪的目的看,也不是非法占有,
可以复查该账户流水,此前一定有大量流水高频率进进出出,都用于公务了。
这个账户就像一个寄存器,就像一个水管,只是个媒介,两头都连着公务。
不存在犯意,就不存在犯罪。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将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加之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通常情况是既有“挪”的行为又有“用”的行为(挪动公款和使用公款是同时发生的),公款在挪出后,通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使用,所以在绝大多数挪用公款案件中,被挪出的公款都被实际使用了。对行为人挪出并实际使用的公款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以挪用公款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似乎给人以复合行为的印象;在挪用并使用公款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不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挪而未用”现象,对此行为的处理,刑法理论分歧较大、各地司法机关做法不一 [1],影响了该罪的科学认定。我们认为,只有将公款“挪”出的行为,才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使用”并非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挪而未用”也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 犯罪就是犯罪,挪而不用,本身定罪也是有争议的。所以给不给罪,都是法官的一念之间了。
: 我刚百度了一下,是公安查出他这笔资金挪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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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三个要件……(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 在 VaNistelrooy 的大作中提到: 】
: 挪用公款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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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转进了吧。
好比讨论的是一个人是不是杀人犯,不是怎么防止被杀。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定罪是我个人看法。
: 北京法院当初给定罪了,后来也是给取消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为恰好也有争议
: 全国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判有罪的也有啊。法律就是法律,判决生效就是有罪,后来取消就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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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