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匪夷所思的案件。
A是受害者,让黑社会B欺负了。
法院判了B徒刑,然后判决里面有一条,追偿B的受害人的财产。
什么意思,就是B欺负过的人,包括A,都要出钱给法院。
A和律师都以为判决书笔误,向各级部门反映也是觉得匪夷所思。
自然A要上诉啊。
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就是说A被B欺负了,法院判B坐牢,同时判A(以及A类似的受害者)赔偿财产(多位受害者合起来上千万)给国家充公。
然后,二审是终审。
这算不算二审制度的大弊端啊?
法官的逻辑,好不容易搞倒一个黑社会,结果国家没有搞到钱,只能从受害者那里搞钱了,我都替你判了黑社会的刑了,你也得给国家出点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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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huwang FROM 223.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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