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negate 的大作中提到: 】
: 朋友意外怀孕准备打掉。我说,别打了给我领养吧。
: 问题是如果朋友和她老公都同意,有没有合法的领养途径?
: 我想到的是采用以前过继的形式,相当于朋友家的孩子太多不想抚养,过继给我们。大家都讲清楚,如果孩子大了想回到自己亲身父母身边就让他回去,也不阻拦。不至于朋友也没得做,不知道是否可行。
如果您要求不高的话,其实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07条的规定,“父母亲友抚养”的方式来抚养这个孩子。《民法典》第110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收养)规定。”但需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抚养”而不是“收养”,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抚养不需要符合收养的条件;二是抚养不产生收养的法律效果。
收养可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可在收养双方之间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相互继承的权利,抚养养子女及赡养养父母的义务等;而且,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告消除。
但是前面说的抚养,不会产生这种效果。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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