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说法了。。
【 在 mj372925 的大作中提到: 】
常常遇到类似这样的咨询:我结婚领证时使用的是假身份证,这样的婚姻算是无效么?民政局发给我的结婚证上记载的我的出生年月日信息有错误,会导致婚姻 无效么?更有甚者,我冒用了双胞胎哥哥的身份领了结婚证,会被判婚姻无效么?
现实生活永远是丰富多彩的,那些我们普通人认为匪夷所思的故事,其实每天都在上演。所以说,每个律师脑海中都储存着无数个跌宕起伏、险象环生的各式故事,尤其是我们做离婚和继承纠纷的家事律师。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要两人同时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且必须要提交相关身份材料供登记机关审核查证。
那么,文章开头的咨询中涉及的几种情形,到底会不会导致婚姻无效呢?答案是,不会!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婚龄。”在这个条文中,没有兜底性条款,也没有“等”的字样,只是非常明确地列举了三种情形。这说明,《民法典》对婚姻无效的是由已经做了穷尽式列举,只有这三种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婚姻无效,排除了其他一切否定婚姻关系的是由。
那么文章开头的咨询中涉及的情形不会导致婚姻无效,难道属于合法行为么?当然不是。它们只能算是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登记,类似于收养登记、户籍登记等,其作用在于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本质上,该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应如何救济呢?对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只能通过另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诉讼。即如果当事人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更正或者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如果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或者撤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婚姻登记被撤销,则等同于从未进行过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因此,即使是存在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也不得直接宣布婚姻无效,而应当以判决形式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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