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本条是关于夫妻各自享有人身自由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一方基于各种考量限制另一方参加工作的自由,那么侵犯配偶的工作权,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周某诉史某离婚纠纷案(周强总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
史某与周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史某在某外资公司上班,周某在家料理家务。后周某厌倦了家庭主妇工作,遂与史某商量出去工作,但是史某坚决不同意,后双方多次为此产生争执。后来周某终于明白,原来史某不让其外出工作是因为怕周某结识其他男人后背叛自己。周某认为史某对自己没有基本的信任,受到了侮辱,夫妻感情因此恶化。2002年6月,周某未征求史某意见,开始外出工作,史某知道后到周某单位大闹并威胁单位辞退了周某。周某又先后找了两份工作,均被史某以同样的方式破坏。
2002年10月,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史某表示悔改,周某撤诉。但此后史某未曾改变,继续组织周某外出工作,并让自己的亲属监视周某。也是周某于2003年5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史某的做法,侵犯了法律赋予周某的工作自由的权利,是违法行为。史某的出发点是自私地将妻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情节是恶劣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属于丈夫限制妻子外出工作的权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传统文化是“男主外女主内”,但家庭经营的分工应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为前提。一方以侵害对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方式使得对方的相应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说明婚姻家庭的感情基础已经动摇,离婚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合理途径。
同时要注意,对此类案件不能因过于强调一方的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而忽视家庭特有的伦理性特征,应综合考量另一方和家庭利益等各项因素作出判决。
注:本文内容摘录总结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最高法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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