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杰律师说:
离婚诉讼中,难免有人为了多分财产而虚构债务,但结果往往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切记:敬畏法庭,敬畏法律。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为了女儿在离婚过程中多分财产,伙同他人虚构借贷关系,并预谋通过虚假诉讼达到目的。后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国梁为了在女儿陈炯文、女婿高某可能离婚的过程中,高某不能主张陈炯文名下一间商铺的权益,伙同他人预谋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该目的。
后陈国梁将该主意告知被告人陈炯文让其进行具体操作,同时陈国梁联系被告人陈恒炎让其予以帮助。陈炯文、陈恒炎捏造陈恒炎出借470万元给陈炯文、高某经营的某公司这一借贷关系,并将一商铺作为抵押担保。
2017年11月6日,陈恒炎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炯文、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由陈炯文承担还款责任,高某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陈国梁等人未能实现其不法目的,又向湖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湖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5月6日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恒炎起诉。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为实现非法目的,合伙谋划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三被告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三款、第72条、第73条第二、三款、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国梁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炯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恒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注: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 (2020)浙0522刑初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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