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分享抚养费变更的问题,先来看一下上海一中院的这个案例。
2020年6月初,离婚后独自带儿子的方晴收到了前夫袁亮的微信:因为疫情,创业公司亏损严重,加上再婚再育,实在负担不起7000元的抚养费。能否用租金冲抵抚养费?
这个微信让方晴想起很多往事:2015年1月儿子出生,后来因为两人在生活和工作中存在很多分歧,于是在2018年9月协议离婚,并且根据袁亮当时的收入约定了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此后,袁亮基本能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且探望儿子。直到2019年袁亮再婚后生了一个女儿,袁亮开始频繁找方晴协商降低抚养费的事儿。
二人婚后有一套共有的两居室住房,离婚时约定了为了方便儿子上学,房屋给方晴和儿子居住,袁亮不要租金,等儿子小学毕业再把房子卖掉,但是现在袁亮却主张用一间房的租金冲抵2500元的抚养费,这让方晴无法接受。
因为协商不成,袁亮开始单方面减少抚养费,2020年9月到11月,每月只给3000元抚养费。并且袁亮还说他搬到了方晴住的小区,可以用照顾儿子冲抵一部分抚养费。方晴认为,照顾儿子是父亲的法定义务。
于是,二人对簿公堂。方晴在一审时诉请袁亮补上原来少出的抚养费18000元,此后继续按照7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袁亮反诉称,要求将抚养费降低为3000元每月。
一审法院判决,袁亮应补抚养费18000元,并根据袁亮创业受疫情影响、再婚再育和小浩开支情况,将抚养费调整为5000元每月。
二人均提起上诉到上海一中院。最终二审改判袁亮仍按照7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理由有三:
第一,二人离婚时,不仅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均约定了7000元的抚养费,可见,对于抚养费金额双方均经过了深思熟虑。因此,如果不存在支付方经济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均应恪守离婚时的约定。
第二,就袁亮提出的降低抚养费的几点理由而言。关于再婚再育和儿子小浩实际生活需要的理由,现有证据显示,袁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小浩实际需要多少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反而双方还鼓励对方尽快找到幸福,明显再婚再育与抚养费的约定之间没有关联。
第三,关于疫情期间收入降低的问题。纵观本案,袁亮除口头所称,并未提供起码之证据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相较于离婚当时已发生明显下降,因此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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