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一审未受理,二审直接判决是否符合程序?
原案A判决后,又发生了新的违约事实。遂又起诉,即案B,案B一审裁定重复起诉未受理。因事实发生在原案一审判决后,属于新发生的事实,法院应该受理,故上诉。二审认定是新事实却直接判决了,以新违约事实不能明确过错方,直接驳回上诉,且按标的额收取了诉讼费。这是否违反程序?若一审未受理的案件,二审驳回上诉是不是应该免诉讼费?这样二审直接判了,成了终审?那么对于新的事实是不是直接没有再上诉德机会了?是不是应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才合理。请问各位版上高人,我是否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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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1.184.*
案A因开发商在约定日期未取得竣工备案许可证、以及中水管道供饮用水,故一直未收房。诉求逾期赔偿违约金至开庭之日,法院判赔偿违约金至取的备案许可证。法院认为中水管道供水,不违约。
然后,当事人去开发商处收房,开发商要求补齐合同约定收房日开始计收的物业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收房日房子未取得竣工备案,故不同意缴纳,开发商因此拒不交钥匙。于是再诉开发商不交钥匙,造成逾期交房,要求赔偿一审之后,也就是前去收房之日至实际交付钥匙的逾期违约金。即案B。案B一审认为重复起诉,不受理。因拒绝交付钥匙发生在一审之后,故以新发生的事实应当受理,上诉。二审判决,因不交钥匙不能说明是哪方过错,收取全额诉讼费,驳回诉求。也没撤销原裁定,直接成了终审。
疑问,
1.一审未受理案件,二审不是应该不收诉讼费?
2.一审未受理,二审说这是新事实,但是直接以新事实不能证明各方过错,驳回诉求。这样成了终审。那岂不是以开发商拒交钥匙这个事实的诉讼,没有第二次审理的机会了?二审法院,不是应该裁定原法院受理,然后再一审、二审这么个路子?请问是不是二审程序错误?
请大神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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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Day1Xing3 FROM 111.202.188.*
FROM 111.202.188.*
这个二审不能直接审实体问题,只能审程序问题,存在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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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
二审的上诉理由是不是错了?二审的上诉请求应该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继续审理。
如果二审上诉请求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就新的违约事实作出判决,那就是你目前的情况。二审法院有些法官糊涂,可能就判了。现在只能申请再审,撤销一审裁定、二审判决了,发回重申了。哈
【 在 Day1Xing3 的大作中提到: 】
: 原案A判决后,又发生了新的违约事实。遂又起诉,即案B,案B一审裁定重复起诉未受理。因事实发生在原案一审判决后,属于新发生的事实,法院应该受理,故上诉。二审认定是新事实却直接判决了,以新违约事实不能明确过错方,直接驳回上诉,且按标的额收取了诉讼费。这是否违反程序?若一审未受理的案件,二审驳回上诉是不是应该免诉讼费?这样二审直接判了,成了终审?那么对于新的事实是不是直接没有再上诉德机会了?是不是应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才合理。请问各位版上高人,我是否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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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83.115.*
多谢楼上两位解释。以上描述简化了下,为了描述清楚。其实,案B两个诉讼请求,1.赔违约金,2。办理过户登记。 诉求2被一审法院支持,1被认为是重复起诉,不予受理。按照判决吸收裁定的原则,最后出了个判决书。二审的上诉理由,不服对诉求1的不予受理。估计是一审是判决吸收裁定,只有判决书,没有裁定书,二审就直接当一审是判决了?直接审理了。这种情况申请再审或者抗诉,有可能成功吗?感觉法院和检察院很多时候也是和稀泥。不直面证据,明明是逻辑性很强的证明关系,他们就一句 不足以证明,并无不妥之类的话语避重就轻。大篇的法律文书都是用来描述一些无关痛痒的的事情,对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或者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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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1.67.*
二审只能审理程序问题,不能判决,而且审限一个月,不能延长。
【 在 Day1Xing3 的大作中提到: 】
: 原案A判决后,又发生了新的违约事实。遂又起诉,即案B,案B一审裁定重复起诉未受理。因事实发生在原案一审判决后,属于新发生的事实,法院应该受理,故上诉。二审认定是新事实却直接判决了,以新违约事实不能明确过错方,直接驳回上诉,且按标的额收取了诉讼费。这是否违反程序?若一审未受理的案件,二审驳回上诉是不是应该免诉讼费?这样二审直接判了,成了终审?那么对于新的事实是不是直接没有再上诉德机会了?是不是应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才合理。请问各位版上高人,我是否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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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2.*
请问各位这个二审只能审理程序问题的法律原文是啥?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二审只能审理程序问题,不能判决,而且审限一个月,不能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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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1.188.*
你不是写了驳回起诉?
【 在 Day1Xing3 的大作中提到: 】
: 原案A判决后,又发生了新的违约事实。遂又起诉,即案B,案B一审裁定重复起诉未受理。因事实发生在原案一审判决后,属于新发生的事实,法院应该受理,故上诉。二审认定是新事实却直接判决了,以新违约事实不能明确过错方,直接驳回上诉,且按标的额收取了诉讼费。这是否违反程序?若一审未受理的案件,二审驳回上诉是不是应该免诉讼费?这样二审直接判了,成了终审?那么对于新的事实是不是直接没有再上诉德机会了?是不是应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才合理。请问各位版上高人,我是否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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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64.64.*
潜规则??
【 在 Day1Xing3 的大作中提到: 】
请问各位这个二审只能审理程序问题的法律原文是啥?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二审只能审理程序问题,不能判决,而且审限一个月,不能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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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95.195.*
是驳回上诉了,但驳回了不应该收诉讼费吧,而且也不能以证据不充分驳回吧,那一审驳回起诉,二审认为证据不够充分驳回上诉,那岂不是“证据不充分,不让诉讼了?”剥夺了诉讼权利?
【 在 yymtnt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不是写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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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