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仲规则里对于开庭延期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六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 30 日(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为 10 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 经商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可以在开庭 12 日(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为 5 日)前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 30 日或 10 日期限限制。
二、就算开庭了,裁决书下发的时间也很难明确。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 6 个月(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为 90 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 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如你所述,目前的进度,首先并不违反其仲裁规则,同时也不符合《仲裁法》中的违法情况。我了解的一个北仲案子,2021年下半年立案,2022年年底才开庭的。
要是着急,你还是联系一下你案子的办案秘书催促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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