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无辜被起诉
幼儿园是当时孩子的监护机构,幼儿园全责。这完全就是幼儿园找垫背的
【 在 tmgczb 的大作中提到: 】
: 简单回忆一下事情原委:
: 时间:一个月前
: 地点:大连某私立幼儿园(外语幼儿园,学费不菲)
: ...................
--
FROM 135.26.77.*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全责。如果说成年人打伤了孩子,成年人要担责,但是幼儿园的其他小孩子,当时本身就在幼儿园的监护之下,家长的监护权这时候全部移交到了幼儿园,幼儿园要负责。
【 在 pingshtu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觉得这个是幼儿园推卸责任。这个第一责任方应该是幼儿园(管理不善),而不是动手的孩子。
:
--
FROM 135.26.77.*
孩子当时的监护机构是幼儿园
【 在 taugulua 的大作中提到: 】
: 未成年的,是的,监护人责任
--
FROM 135.26.77.*
你百度的什么东西呀
孩子送去幼儿园的时候,监护权完全就是在幼儿园,幼儿园这时候就是孩子的监护机构。
没这个准备,就不要去赚这个钱,幼儿园赚钱的时候不想想自己的责任吗?
【 在 frankyang926 的大作中提到: 】
: 咨询律师吧,随便百度了一下,幼儿园好像没有监护责任,有管理和看护责任,如果幼儿园无过错的话都不需要担责
--
FROM 135.26.77.*
赞详细
事实是幼儿园只顾着赚钱,其他都是拉家长垫背
【 在 yzgod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不赔,让去法院告。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
--
FROM 135.26.77.*
随便搜了下,就搜的最后一条,是教育部自己出的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而已,2002年的,是当时的教育部部长签发的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624.htm
这种的教育部令必须依据民法典,何况还是21年之前的
刚才有个网友yzgod转了民法典相关的
贴下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个告幼儿园比较好,按上述第一条,学校不该让小朋友在危险的地方做操。学校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尽责管理,那就判学校责任。
如果用第三条告小朋友,举证责任在原告,需要证明推人小朋友的推人证据、学校的管理失职证据。
【 在 frankyang926 的大作中提到: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 3.国务院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
FROM 135.2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