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孙振天要求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侵权需要四个构成要件:1.加害人实施了作为或不作为的加害行为;2.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3.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一)答辩人未实施加害行为,亦无过错。原告与答辩人为上下楼邻居,答辩人家住3楼,2022年12月23日,答辩人在3楼消防通道吸烟时,遭到原告骂骂咧咧无端指责,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当答辩人将烟熄灭准备通过消防通道门回家时,原告将通道门关上死死堵住,阻拦答辩人回家,于是答辩人便上前拉拽门把手用力开门,原告又用身体顶住门阻碍答辩人通行,如此反复两三次,答辩人无奈只能拉拽原告使其离开门口,方能正常通行。也正如原告所述:“李某抽完烟后,要离开现场,见孙振天站在消防通道门口,便上前拉消防通道门,孙振天原地不动”此时,原告的配偶一直在旁边录像。原告被答辩人拽开后仍不甘心,于是气冲冲地躺在答辩人家门口地上大声喊:“打人啦!打人啦!”让其配偶报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接警后,经过调查、询问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京公丰(科)不罚决字[2023]50003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现查明2022年12月23日,孙振天报警称在本市丰台区xx路消防通道入口被李某殴打,经公安机关调查,殴打孙振天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由此可见,没有证据证实答辩人对原告孙振天实施了殴打。(二)原告孙振天未遭受可以救济的损害。事发当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3年2月13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6986《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振天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京公丰鉴通字[2023]50197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内容亦显示“孙振天的身体损伤程度属未达轻微伤”。答辩人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即没有损害事实,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所称其脖颈和胸部伤、手指筋疼痛、羽绒服破损、手机毁坏均非答辩人原因所致,与答辩人无关。原告纯属歪曲事实、混淆视听、虚假陈述、恶意缠诉答辩人。由此可见,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系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2、原告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本案中以答辩人为被告属被告不适格。 -- 修改:PeterSun FROM 114.241.97.* FROM 114.24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