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二房东A处租了一年的房子,日期是8.5开始,先交了4个月房租其中含1个月押金。
9.5日的时候,房主B要求我搬走,说二房东A违约,我了解到,二房东A与业主B实际合同要到11月份,但是9月初是二房东A交下季度房租的日子,二房东A不交了,所以房主B认为二房东A违约,要扣下二房东A的押金(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并进行解约。
而二房东A就觉得押金应该退还给他。两人就争执不下,互相不搭理了。
我呢就很尴尬,跟房东B就一直商量,到现在也没搬走,也没签合同,大家友好协商,准备看法院怎么判二房东A。。。
我起诉了二房东A,要求退还所有费用,并赔偿违约金,法院调解的时候,二房东A提出,我没搬走,说明我和房东B之间达成了协议,而他被扣下的1个月的押金,相当于把房租交到了10.5,所以只准备退我一个月的房租。
我现在要求法官继续起诉了,不走调解了。
我想请教下:我跟房东要签合同的话,是从二房东A和业主B违约日期9.5日开始算呢?还是从10.5日开始算呢?
如果我强烈要求从10.5日开始算,会不会影响后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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