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一个判决后的赔偿金支付问题
A起诉B,诉讼期间A委托过C(应该是A的一位亲属)一起出庭办一些手续,最终判决B支付A赔偿金。
C给B发短信要求B把钱打到C的账号上,B认为自己也不认识A和C,也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要求对方提供一个A的账号打钱。
C觉着B是故意找茬来劲,就不给B提供A的账号。
B的要求合理吗?如果因此导致超出支付期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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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70.167.*
千万不能给C。
可以跟法院联系,要求主动履行判决书,把钱交到法院就可以了。
【 在 zheshimimi 的大作中提到: 】
: A起诉B,诉讼期间A委托过C(应该是A的一位亲属)一起出庭办一些手续,最终判决B支付A赔偿金。
: C给B发短信要求B把钱打到C的账号上,B认为自己也不认识A和C,也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要求对方提供一个A的账号打钱。
: C觉着B是故意找茬来劲,就不给B提供A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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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28.123.*
判决B向A支付赔偿金,是A拥有对B的债权,如果是一般债权而不是救命钱的话,是有诉讼时效的。超过诉讼时效,B可以使用诉讼时效抗辩权不予支付。所以作为B没有着急履行的理由。
如果B未按判决要求将钱打给A,同时对法院做已经向C支付的抗辩,该抗辩是无效的。
【 在 zheshimimi 的大作中提到: 】
: A起诉B,诉讼期间A委托过C(应该是A的一位亲属)一起出庭办一些手续,最终判决B支付A赔偿金。
: C给B发短信要求B把钱打到C的账号上,B认为自己也不认识A和C,也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要求对方提供一个A的账号打钱。
: C觉着B是故意找茬来劲,就不给B提供A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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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220.72.*